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5節 “八議製度”起源於何時?(1 / 2)

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5節 “八議製度”起源於何時?

據裴鬆之注《三國誌·魏書·夏侯尚傳》引《魏略》記載:“(許)允字士宗,世冠族。父據,仕曆典農校尉、郡守。允少與同郡崔讚俱發名於冀州,召入軍。明帝時為尚書選曹郎,與陳國袁侃對,同坐職事,皆收送獄,詔旨嚴切,當有死者,正直者為重。允謂侃曰:‘卿,功臣之子,法應八議,不憂死也。’侃知其指,乃為受重。允刑竟複吏,出為郡守,稍遷為侍中尚書中領軍。”從這一段史料中能看出,袁侃本應受死,但是“卿,功臣之子,法應八議”,所以“不憂死也”。由此可見,袁侃因為是功臣之子,所以本來應該判死刑,但是不會被判死刑。而他之所以不被判死刑是因為“法應八議”,那麼“八議”是指什麼呢、它又起源於何時呢?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古代法律法典製度化和法律製度不斷進步的重要時期,而就是在魏明帝時,《魏律》中明確正式規定了一種特別的審訊程序,“八議製度”。“八議”是指:一,議親;二,議故;三,議賢;四,議能;五,議功;六,議貴;七,議勤;八,議賓。

“八議”主要包括是指以下八種人:1。議親是指皇帝一族的親戚,太皇太後一族、皇太後和皇後的親戚。2。議故是指皇帝的故舊知交。3。議賢是指朝廷認為德行高尚的賢人君子。4。議能,在政治、軍事等方麵有突出才能的人。5。議功,為國家立下了很大的功勞的人。6。議貴,官職達到很高級別的人。7。議勤,非常勤勞地為國家工作的人。8。議賓,前朝皇帝及其親屬後代。

綜上可見,“八議”是一種對統治階級優待的律法。八議製度規定,對這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親自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也就是說這八種人犯了死罪,官府沒有資格直接定罪判刑,而是要將他的犯罪情況以及特殊身分上報給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然後奏請皇帝裁決。這種製度從曹魏時期確立後,一直受到曆代王朝統治者的擁護,所以直到清末才廢止。有些學者據魏律認為,“八議製度”始於曹魏,而有的學者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八議製度”的來源如下:

八議製度來源於周代。《周禮》曾記載說西周時有“八辟”: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所謂的辟,就是指法。那麼“八議之,就是指”八議之法“了。鄭玄注釋說:“親,若今宗室有罪先請是也;故,謂舊知也;賢,謂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請是也;能,謂有道藝者;功,謂有大勳立功者;貴,若今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勤,謂憔悴以國事;賓,謂所不臣者,二王之後”。從他的注釋中,再聯係到《魏律》的“八議”,完全可以證明,八議製度最早不是在曹魏時期,而是在周代就已經確立了。而之所以有人認為“八議製度”始於曹魏,是因為這一時期同,八議製度才正式上升為法律製度,故《唐六典》載:“八議自魂、晉、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及隋,皆載於律”。當然這並不是說王公貴族們犯了什麼罪都可以“八議”之後得到赦免,所以到北齊時,出現了“重罪十條”。《北齊律》規定:“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也就是說,不管是誰,隻要犯了以上十條,就屬“十惡不赦”,一律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