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2節 曹操“割發代首”是什麼刑罰?(1 / 1)

第六章 行政司法 第2節 曹操“割發代首”是什麼刑罰?

《三國演義》第十七回中寫道:“(曹操)行軍之次,見一路麥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麥。操使人遠近遍諭村人父老,及各處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詔,出兵討逆,與民除害。方今麥熟之時,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軍法甚嚴,爾民勿得驚疑。’百姓聞諭,無不歡喜稱頌,望塵遮道而拜。官軍經過麥田,皆下馬以手扶麥,遞相傳送而過,並不敢踐踏。操乘馬正行,忽田中驚起一鳩。那馬眼生,竄入麥中,踐壞了一大塊麥田。操隨呼行軍主簿,擬議自己踐麥之罪。主簿曰:‘丞相豈可議罪?’操曰:‘吾自製法,吾自犯之,何以服眾?’即掣所佩之劍欲自刎。眾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義:法不加於尊。丞相總統大軍,豈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於尊之義,吾姑免死。’乃以劍割自己之發,擲於地曰:‘割發權代首。’使人以發傳示三軍曰:‘丞相踐麥,本當斬首號令,今割發以代。’於是三軍悚然,無不懍遵軍令。”這段描寫曹操“割發權代首”,那麼在古代,割發到底是不是一種刑罰,又是一種什麼刑罰呢?

在如今我們看來,割發算不了什麼,但是在古代,這卻是一種刑罰。從史籍中可以看出,看出古代的人們對頭發比較看重,其程度不亞於珍重生命。孔子弟子曾參曾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所以說,古代曾以割發作為一種刑罰,懲治犯罪之身。《史記·季布欒布列傳》中記載,項羽手下有一員大將季布在項羽死後不願意降漢,劉邦“購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而後他在得知季布已經將頭發剃去,自己賣身到一戶姓周的人家為奴,便不再追究。由此可見“割發”是一種較嚴厲的刑罰。

那麼“割發”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刑罰呢?

“割發”其實是我國上古時期的一種非常嚴厲的刑罰,稱為“髡刑”。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頭發和胡須,“髡刑”雖然無性命之憂,也不會對人的生理產生什麼影響,但是卻是以人格侮辱的方式對犯法者所實施的懲罰,因為在古人的觀念中,“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也”是“孝之始也”!所以說,“割發”是對受刑者的一種羞辱。在魏晉南北朝佛教流行時,人們蔑稱和尚為“髡人”。

髡刑始於周朝時,鄭玄在注《周禮》時指出:“髡者必王者之同族而不宮者,宮之為剪其類,髡頭而已。”也就是說,男子在受了宮刑之後,引起生理變化,不再生胡須。所以,對於應受宮刑的貴族或公族便以“髡刑”取代宮刑,以表示優待,於是髡刑也就成為我國古代的一種刑罰。使齊威王“一鳴驚人”的齊國人淳於髡就是因為受過髡刑,而且出身低賤,所以才在曆史上隻留下了姓,沒有名,而以髡字代之。裴鬆之注《三國誌》引《魏略》載:“(王)淩為長,遇事,髡刑五歲,當道掃除。”司馬遷《報任安書》中也寫道“其次鬄毛發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支體受辱,最下腐刑”,其中的“鬄毛發”就是指“髡刑”,而且從行文排比中可以看出,這種刑罰對人是一種極大的侮辱。

綜上所述,曹操所說的“割發權代首”並不是《三國演義》中所說的“後人有詩論之曰:‘十萬貔貅十萬心,一人號令眾難禁。拔刀割發權為首,方見曹瞞詐術深。’”而是真的對自己進行了一種非常嚴厲的侮辱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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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年輕時生活非常貧苦,曾經當過乞丐,討過飯,還當過和尚化過齋。後來在元末暴亂中脫穎而出,一舉奪得了天下。

朱元璋生性多疑,再加上總覺得自己以前做過乞丐,當過和尚很不光彩,所以總是懷疑別人在譏諷自己。他殺人的理由也非常奇怪,如有外國僧人拍他馬屁說“殊域及自慚,無德頌陶唐”。他說“殊”是“歹朱”的意思,是罵他於是便將其殺掉,大臣上書中有“光天之下,天生聖人,為世作則”的句子,他認為不僅是罵他當過和尚,而且還譏諷他做過賊(當時南方口音,則與賊同音)。其中最牽強附會的是,河南尉氏縣學教授許元所上的奏章中有“體乾法坤,藻飾太平”兩個句子,朱元璋看後,大怒說:“法坤與‘發髡’同音,是剃光頭的意思,諷刺我當過和尚。藻飾與‘早失’同音,顯然是要詛咒我‘早失太平’。”於是便將許元殺掉。

朱元璋在位30年間共殺戮了包括最初跟他一起打天下的人在內的4萬多名文臣武將,株連被殺者達20萬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