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成功開店的人員管理 員工的薪酬管理
員工為店鋪所付出的勞動要有一種回報,如工資、獎金等。對店鋪而言,有效的薪酬管理可以達到如下目的:吸引和留住符合店鋪需求條件的員工,激勵員工達到高工作績效或高生產力,讓店鋪能生存、能成長、能獲利。
因此,薪酬管理首先是對薪酬進行明確的界定,在公正合理的製度約束下良性運作;然後再就薪資的核算與支付方式、獎金的具體獎勵辦法、加薪的具體條件及辦法做出明確的規定。
1.薪資的核算與支付
薪資是雇主對工作人員的報酬,包括基準內工資和基準外工資兩部分。薪資的核算和支付應遵循公平、合理、比較、激勵、簡單、控製的原則。店鋪一般應以下列製度進行基準工資的核算與支付:
(1)工資計算期間及支付日期
工資計算期間多為一個月,並於每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如遇到發薪當日為休假日時,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因不可抗拒事件而不得不延付薪資時,須提前通知員工,並確認延後支薪日期。
(2)非常支付
員工或依靠員工收入賴以維持生計的撫養家屬,遇到結婚、生育、受傷、意外災害或死亡等非常狀況時,可向店鋪申請預支工資,但以出勤應得工資為限。
(3)特別支付
員工死亡、離職或遭解雇時,本人或其撫養家屬可以向店鋪提出申請薪資給付的事宜。店鋪應於請求日起一定期限內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
(4)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通常當作計算超時工作津貼的依據,其計算方式包括當月的基本薪資、特殊工作津貼、工作津貼、房屋津貼等基準內工資的總和除以每月的工作時數。
每月工作時數=[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時÷12月=176小時
(5)津貼領取資格及變更
該月津貼領取的資格,如房屋津貼、撫養津貼、交通津貼等發生變更時,根據該月月底前領取的資格給付;特殊工作津貼、工作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及調職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月員工出勤日數按一定標準支付。
(6)休假中的工資
員工年度帶薪休假時,應按平常工作時的工資支付;申請特別休假(如婚假或喪假)時的工資,可按平常出勤時的工資支付;因生產而休假時,須按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限間的工資政策執行;因工作調任而休假時,可按平常出勤時的工資支付。
(7)缺勤時的工資
員工因業務上的負傷疾病而缺勤時,對於缺勤未滿規定時限的,應予以支付基本工資;因私人事由請假時,其工資則按日計算,並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資扣除額=(基準薪資×缺勤日數)/月工作日
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時缺勤,以30分鍾為單位,當缺勤次數達10次以上時,則扣除一日的工資。
(8)試用時期的工資
試用時期的員工工資,按合同辦理,一般會以基準內工資的80%給付。
2.基準內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