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成功開店的人員管理 員工工作的交接製度
員工合同期滿、離退、調職或因故不能繼續為公司服務時,均須依照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1.交接規定事項
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交接的事項包括:各種公用印信、戳記,現款、有價證券、賬冊憑證,各種圖書、規章、文書、檔案證件,資材、成品、財產設備、器具,重要經營資料,待辦或未了的事件,和其他應交接事項或公用物品。
對於應交接的事項必須詳細列出一份離(調)職人員交接查對單,轉呈有關主管核準後再複印一份,正本留存人事部門備查,複印件則由各部門留存。
2.交接原則
在工作交接時,單位主管應視實際需要指派有關人員協助辦理點交。其交接事項,應在調職或離職前交接清楚,交接時應會同監交人(直接主管)根據交接查對單逐項點收清楚,經交接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確認無誤並簽章,再會同財務、出納、總務、人事等單位承辦人員簽章後,呈有關主管核準,方視為交接結清。
主管級(含)人員離(調)職,除填寫離職(調職)人員交接查對單外,另須填報待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始得離(調)職。
新舊人員交接時,如發生爭執,應由交接人或接交人和監交人說明緣由,擬定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交接人逾期不交接或交接不清楚,除停發未領工資、退休金及其他可領的款項,監交人須在三日內立即簽報討論處理。
交接人員對於應交接事項如有虛漏虧短,接交人如有徇私包庇等行為,均應從嚴處理;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損失,應負相應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工作交接清單
服務部門
職稱
姓名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離職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及實物交接
名稱
年度
單位
數量
說明
待辦或重要案件事項交接
編號
類別
事由
處理情形
監交人: 會計: 接交人: 交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