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成功開店的人員管理 員工工作的交接製度(1 / 1)

第八章 成功開店的人員管理 員工工作的交接製度

員工合同期滿、離退、調職或因故不能繼續為公司服務時,均須依照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1.交接規定事項

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交接的事項包括:各種公用印信、戳記,現款、有價證券、賬冊憑證,各種圖書、規章、文書、檔案證件,資材、成品、財產設備、器具,重要經營資料,待辦或未了的事件,和其他應交接事項或公用物品。

對於應交接的事項必須詳細列出一份離(調)職人員交接查對單,轉呈有關主管核準後再複印一份,正本留存人事部門備查,複印件則由各部門留存。

2.交接原則

在工作交接時,單位主管應視實際需要指派有關人員協助辦理點交。其交接事項,應在調職或離職前交接清楚,交接時應會同監交人(直接主管)根據交接查對單逐項點收清楚,經交接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確認無誤並簽章,再會同財務、出納、總務、人事等單位承辦人員簽章後,呈有關主管核準,方視為交接結清。

主管級(含)人員離(調)職,除填寫離職(調職)人員交接查對單外,另須填報待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始得離(調)職。

新舊人員交接時,如發生爭執,應由交接人或接交人和監交人說明緣由,擬定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交接人逾期不交接或交接不清楚,除停發未領工資、退休金及其他可領的款項,監交人須在三日內立即簽報討論處理。

交接人員對於應交接事項如有虛漏虧短,接交人如有徇私包庇等行為,均應從嚴處理;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損失,應負相應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送交有關機關處理。

工作交接清單

服務部門

職稱

姓名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離職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及實物交接

名稱

年度

單位

數量

說明

待辦或重要案件事項交接

編號

類別

事由

處理情形

監交人: 會計: 接交人: 交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