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清末的鐵路風潮(1 / 3)

帝國主義采取以上形式,掠奪中國鐵路,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第一,帝國主義修築鐵路所到之處,也是它們的軍隊、官吏、間諜等到達之處,肆無忌憚地虐待沿線人民。如滇越鐵路通車後,法國即借護路為名,派兵侵入雲南,地方官吏不敢阻止。日本在修築安奉鐵路時,強迫沿線農民無償勞役,又踐踏莊稼,強占土地,激起數千農民向東三省總督錫良請願,錫良無可如何。

第二,帝國主義隨著築路而大量移民,強占村鎮,開鋪設埠。在日俄戰後的幾年間,中東鐵路沿線是俄人的世界,南滿鐵路沿線是日人的世界。

第三,帝國主義隨著築路而掠奪沿線的礦山。如1898年簽訂的《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第四款規定:“於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十裏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井等項。”

第四,帝國主義任意抬高鐵路裝運費,刺激中國物價,影響人民生活。如膠濟鐵路開車八九年,車價上漲了五次。

帝國主義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在中國築路,引起中國人民首先是沿線農民的強烈反抗,不僅阻礙工程,也搖撼清政府的統治。因此這種方式一般限製在沿邊沿海,帝國主義武力控製所及的地區。《辛醜和約》以後,接受義和團運動的教訓,為了深入掠奪中國的鐵路,帝國主義就大量采用間接投資的方式,勾結清政府,實行“借債築路”。清政府可以分得一部分利潤,而必須代帝國主義承擔政治上的風險。

(二)間接投資。也有兩種形式:

1.借款代築。由借款國銀行或公司代築,並操經營管理之權。上設鐵路局或公司,由清政府派員督辦。盈虧與借款國資本家無涉。

2.借款自辦。由於中國人民反對外國“代築”,帝國主義便在名義上給予中國“自辦”,但在債務期內,必須由借款國人擔任總工程司及總司賬,實際仍操經營管理之權。

“借債築路”的條件極為苛刻。1909年的《時報》發表過一個《曆次鐵路借款辦法比較表》,可見大概。

從下表可見,這些鐵路借款都有折扣;利息之外,又有銀行酬金;通車後,債主分占餘利;借款國還包辦工程器材。顯然這是外國資本家獲取高額利潤的“有效”辦法。這些鐵路借款一般都以路權抵押。即使不以路權抵押的,工程、賬目也受外人掌握。在債務期內,實際仍是外國經營。

鐵路借款的期限一般都在20年以上。如京奉鐵路的借款年代是1898年,償款期間是1905年至1944年。債務期間長達47年。滬寧鐵路的借款年代是1904年,償款期間是1904年至1953年。債務期間長達50年。

“償債贖路”是清政府呼喊的口號,實際是難以實現的。

帝國主義采取以上形式,掠奪中國鐵路,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第一,帝國主義修築鐵路所到之處,也是它們的軍隊、官吏、間諜等到達之處,肆無忌憚地虐待沿線人民。如滇越鐵路通車後,法國即借護路為名,派兵侵入雲南,地方官吏不敢阻止。日本在修築安奉鐵路時,強迫沿線農民無償勞役,又踐踏莊稼,強占土地,激起數千農民向東三省總督錫良請願,錫良無可如何。

第二,帝國主義隨著築路而大量移民,強占村鎮,開鋪設埠。在日俄戰後的幾年間,中東鐵路沿線是俄人的世界,南滿鐵路沿線是日人的世界。

第三,帝國主義隨著築路而掠奪沿線的礦山。如1898年簽訂的《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第四款規定:“於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十裏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井等項。”

第四,帝國主義任意抬高鐵路裝運費,刺激中國物價,影響人民生活。如膠濟鐵路開車八九年,車價上漲了五次。

帝國主義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在中國築路,引起中國人民首先是沿線農民的強烈反抗,不僅阻礙工程,也搖撼清政府的統治。因此這種方式一般限製在沿邊沿海,帝國主義武力控製所及的地區。《辛醜和約》以後,接受義和團運動的教訓,為了深入掠奪中國的鐵路,帝國主義就大量采用間接投資的方式,勾結清政府,實行“借債築路”。清政府可以分得一部分利潤,而必須代帝國主義承擔政治上的風險。

(二)間接投資。也有兩種形式:

1.借款代築。由借款國銀行或公司代築,並操經營管理之權。上設鐵路局或公司,由清政府派員督辦。盈虧與借款國資本家無涉。

2.借款自辦。由於中國人民反對外國“代築”,帝國主義便在名義上給予中國“自辦”,但在債務期內,必須由借款國人擔任總工程司及總司賬,實際仍操經營管理之權。

“借債築路”的條件極為苛刻。1909年的《時報》發表過一個《曆次鐵路借款辦法比較表》,可見大概。

從下表可見,這些鐵路借款都有折扣;利息之外,又有銀行酬金;通車後,債主分占餘利;借款國還包辦工程器材。顯然這是外國資本家獲取高額利潤的“有效”辦法。這些鐵路借款一般都以路權抵押。即使不以路權抵押的,工程、賬目也受外人掌握。在債務期內,實際仍是外國經營。

鐵路借款的期限一般都在20年以上。如京奉鐵路的借款年代是1898年,償款期間是1905年至1944年。債務期間長達47年。滬寧鐵路的借款年代是1904年,償款期間是1904年至1953年。債務期間長達50年。

“償債贖路”是清政府呼喊的口號,實際是難以實現的。

第一,在修築時,洋工程司勾結清政府所派委的督辦官員,虛靡款項,工費不敷,使清政府繼續舉債,難以清償。如1909年夏,直隸人民揭發津浦北段總辦李德順等勾結德國帝國主義,“乘便營私”。按合同聘德工程司一人,而李增雇洋員至八十餘人。一般路工用款一裏約需銀一萬數千兩,而李耗銀每裏3萬兩尚稱不足。原借500萬鎊不敷築路之用,以至於1901年又向英、德續借480萬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