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法的精神(2 / 2)

自人類社會形成一種普遍存在的群體之後,法就不在是自然法了。法的含義在擴大,法的精神在擴張,正義與邪惡的較量就以人為製定的度量來衡量陰陽對立兩方的力量了,並以相互對立、作用和統一的三種關係維係社會關係的和諧發展,直至形成現代的法律法規。

本來法自形成之始就應該高於一切,應該法大無邊,一切人的行止都應該在法下運行。但是自社會形成國家,無論東方還是西方,法都是作為一種權利工具存在於社會等級之間的,並且是掌握在權力階級手中的工具,用以針對被管理階層。人為法從這刻起就以大於自然法的形式被上層建築所掌控了。從此自然法便屈從於人為法以道德的形式存在了,最終道德也會屈服於人為法,成為法外惟不足道的一小部分。

不過真正將人為法傳播到世界的是西方的法學家們,他們站在客觀立場上打著正義的名義,用陽性男權的社會意識,製定符合男權政治要求的人為法則,規範人類社會的一切行為秩序,而真正目的仍然是本族群的繼承、發展和擴張,所以說西方人的“法”具有強烈的侵略性和擴張性,有強迫介入的自然侵害性,這也是哲學明顯有別於儒學而具有很強的狼性精神的重要原因,也是西方人民粹思想嚴重的原因,也是西方人處處強調國際秩序和國際法則的原因。

這也是西方人為什麼不將法置於精神領袖之上,也不將法置於精神領袖之外,而將權、法、領袖三者平行設置的原因,這樣即便領袖發動侵害戰爭,罪當問責,仍有權與法替領袖頂罪。因為權是主觀思維,含有必然性原則,而法是邏輯思維,含有必要性原則,用必然性和必要性結合便可以邏輯出正義的名義,這便是“名可名,非常名”的道理,這便是西方人的聰明之處。

哲學明顯有別於儒學而具有很強的人定勝天精神,“美帝是紙老虎!”這一思想便來自馬克思主義哲學思想。

反觀東方古典文化,古代東方人認為“權製斷於君則威”,法出於君則君上威。這是將權、法、神三者混淆的扭曲的做法。這種思維隻能針對內部矛盾,對自己人下手,“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以重刑示民,使人民感到畏懼而不敢觸犯法律,以達到國中無犯罪之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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