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理常識麵麵觀 犯罪分子“重生”的希望——緩刑(1 / 2)

第十一章 法理常識麵麵觀 犯罪分子“重生”的希望——緩刑

2006年,16歲的曉紅,因為初中畢業沒考上理想的高中而輟學。父母希望她參加補習班複習迎考,但正處於叛逆期的她,反感父母的管教,反感補習班,反感一切約束她的人和事。為了逃避和發泄,曉紅整天待在外麵,跟一幫“小混混”混在一起,到網吧上網玩遊戲。上網需要錢,錢花光了就問爸媽要,次數多了爸媽不肯給,“小混混”便提議去搶。曉紅稀裏糊塗地跟在後麵,根本不當回事,她以為隻要自己不動手就沒事,就不算犯法。

搶劫後,受害人報案,警方迅速出擊,將曉紅等人抓獲。曉紅這才知道,盡管她沒有動手,但隻要參與搶劫就算犯罪。2006年4月24日,法院判處曉紅犯搶劫罪,但因為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並且認罪態度良好,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之後,曉紅在緩刑期間努力用心地學習,終於在2009年7月接到了來自某藝術學院的錄取通知書。

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曉紅帶著喜糖,向法院的法官報喜,感謝她們給了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本案中,因小紅犯罪時還未滿18歲,並且認罪態度良好,法院最終判決其緩刑。緩刑,就是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製度。緩刑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1.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以危害社會。

2007年10月12日,陝西省林業廳宣布陝西發現華南虎,並公布陝西安康市鎮坪縣城關鎮文采村村民周正龍拍攝到的一張野生華南虎的照片。

但隨後,陝西省政府公布調查結果,證實華南虎照片是周正龍假造的。周正龍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08年11月17日,“華南虎照”事件的主角周正龍在陝西省安康市旬陽縣法院迎來了終審判決。二審法院判處周正龍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期三年執行,並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這場讓國人心神不寧,甚至連外國朋友都被忽悠的虎照風波,終於塵埃落定了。

對周正龍適用緩刑,體現了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是懲辦與寬大、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

本案周正龍犯詐騙罪,但事出有因,政府也應承擔很大責任,在周正龍認錯的情況下,適用緩刑,可以讓周正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同時也達到了教育社會的目的,可謂一舉兩得。

適用緩刑,對犯罪分子和社會都有極大的意義,可以在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罰威懾力的同時,在不被關押、由特定機關進行考察的情況下,更加自覺檢點自己行為,改惡從善,爭取光明前途;可以避免因為關押而造成犯罪分子與社會隔絕、重返社會困難;緩刑比實刑更加節約成本;可以避免給家人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