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審判中,我們常聽到法院對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施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決定,那這裏的“緩刑”與我們文中提到的“緩刑”是不是一回事呢?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中“緩刑”指的是死緩,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死緩是執行死刑的一種製度,是一種刑罰,而緩刑是一種處刑製度。
緩刑與死緩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兩者的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兩年;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專家如是說:
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製度之一,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適用緩刑,既表明了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為的否定,又體現了對犯罪分子一定的寬大政策。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基礎上給犯罪分子以悔過自新的機會,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有利於教育改造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