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理常識麵麵觀 減免刑事處罰的前提——自首和立功(2 / 2)

1.自動投案,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隻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我國的自首從寬體現為三種不同的處罰幅度;

1.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犯罪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自首從寬的處罰決定中,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那什麼是立功呢?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1.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王某在被警方以涉嫌窩藏贓物傳喚後,供述了警方沒有掌握的其盜竊的事實,係自首,王某交代了邵某等人的搶劫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所以在對王某定罪時,法院決定從輕處罰。

專家如是說:

對自首和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采取自首從寬的處罰,對犯罪分子來說是一種未來利益的誘惑,而且體現出刑法的人道,它極大地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以及他所知的一些犯罪事實,使得刑事司法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積極鼓勵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可以節省刑事成本的支出,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達到以較少的人力投入、物力消耗獲取較佳的刑罰之社會效益。對具有自首和立功行為的犯罪分子,作出較寬大的處理,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有利於及時查清犯罪事實,懲處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