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如危害國家安全罪。
這裏需要注意有兩種情況下的犯罪不構成累犯:一是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而是要將前罪與新犯之罪進行數罪並罰;二是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的,亦不構成累犯,也要進行數罪並罰。例如湯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有綁架罪,法院對其以數罪並罰論處。那什麼是數罪並罰,數罪並罰在什麼條件下適用呢?
數罪並罰是指一人犯兩個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酌情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一種刑罰製度。
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並非任何時候所犯的數罪都需數罪並罰,而是限於以下三種情況下的數罪適用數罪並罰: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司法實踐中,在處理被告人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他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處的刑罰執行期間,犯有其他罪行,未經過處理,並且依照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如果漏罪與新罪屬於不同種的罪行,即應對漏罪與刑滿釋放後又犯的新罪分別量刑,並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附:《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製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本案中,紀某在刑滿期後,不思悔改,又犯有綁架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屬於在判刑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而湯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有綁架罪,屬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有新罪刑的情況。所以,法院對兩人以數罪並罰論處。
專家如是說:
對於累犯,刑法規定從重處罰。而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形,雖然不構成累犯,但犯罪的情形主觀惡性較深,危害性較大,對其實施數罪並罰,可以達到加重處罰犯罪的效果,符合罪刑相當和刑法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向人們昭示出刑法和刑罰的公正性,同時有益於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