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理常識麵麵觀 屢教不改——累犯與數罪並罰(1 / 2)

第十一章 法理常識麵麵觀 屢教不改——累犯與數罪並罰

1994年2月,紀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湯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潘某,1997年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12月,出獄後的三人打電話將當地富商江某約至某公園門口見麵,聲稱要和江某談一筆生意,見生意上門,江某如約而至。見麵後,紀某和湯某進入江某駕駛的轎車內,持刀紮傷江某後對其進行捆綁,後潘某進入駕駛室駕車與紀、湯二人將江某劫持至河南省境內。

三人綁架得逞後,打電話與江某的親屬聯係,向江某的家屬索要贖金20萬元。拿到索要的贖金後,持刀捅死江某,並將屍體焚燒。隨後,三人用勒索的20萬元購得金項鏈四條。

三人歸案後,法院查明紀某所犯的罪行不止於此。其於2004年2月1日,在某戀歌城內,因楊某等人闖入其所在的包間,雙方發生爭執後互毆,紀某持刀刺傷楊某,造成楊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紀某因其家人與鄰居之間的債務糾紛,遂糾集他人於2004年4月8日,將鄰居劫持,非法押至某小區房間內關押,並在非法關押期間,對其進行捆綁、毆打。

法院審理後認為,紀某、湯某和潘某均曾因違法犯罪被判刑,但三人不思悔改,共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將被綁架人殺害,其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且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均應懲處。

紀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致人死亡,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懲處;其還結夥非法拘禁他人,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毆打情節,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以綁架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判處紀某死刑;以綁架罪判處潘某無期徒刑;湯某尚在緩刑期內,又犯有新罪行,以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贖罪並罰判處湯某死刑。

本案中,紀某和潘某受過一定刑罰,但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在一定時期內再犯被判處刑罰之罪,這種情形在法律上構成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罪犯。對於累犯,刑法規定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