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在其建軍之初,就十分重視賞功罰過的問題,每次戰鬥下來,都不忘記及時進行總結,對有功的將士或表彰或封賞,對有過的將士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懲處。建安十二年(207)二月,曹操在消滅了北方最大的割據勢力袁紹集團並完成北征烏桓的準備工作之後,還曾下令大封功臣,其令雲:
吾起義兵,誅暴亂,於今十九年,所征必克,豈吾功哉?乃賢士大夫之力也。天下雖未悉定,吾當要與賢士大夫共定之;而專饗其勞,吾何以安焉!其促定功行封。
曹操在《敗軍令》中說:“司馬法‘將軍死綏’,是古之將者,軍破於外。而家受罪於內業。自命將征遠,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所以他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從中平六年(189)在陳郡己吾起兵討伐董卓,到建安十二年一共十九年,是曹操取得大發展、大成功的十九年。
他的刑賞分明和正大光明,取得了顯著的效果。罰讓他產生威望,樹立了自己的形象,整頓了軍隊的紀律;賞讓眾將悅服,甘心為他賣命。作為曹軍政治集團的核心,做到以己度人,賞功罰過嚴明,自然利於穩定軍心、鞏固內部隊伍。
因此,做人做事都要有這種有功即賞,有罪必罰的魄力和氣度。遇到功與過,不能夠快速決斷,給出及時、有效地處理結果,下屬就會沒有繼續效力的鬥誌,自然不能夠使人信服,更不用說管理好人才。這對於事業的發展將會很不利。
【成事之道】有一套賞罰分明的法術
晉代傅玄《傅子·治體》曰:“治國有兩柄,一曰賞,二曰罰。賞者,政之大得也。罰者,政之大威也。”他告訴人們治理國家有兩種手段,一是通過獎賞來激勵百官,體現學政者的威信,也就是要一手軟,一手硬,兩手都要抓。
曹操一生,特別注重依法治軍、治政,貫徹賞罰嚴明的原則。長期處於戰亂狀態,使他在治軍方麵非常慣於運用他那一套賞罰分明的法術。他既注重“以道馭人”,又在《孫子兵法》的注釋中,強調了“以法治軍”的原則,並提出“設而不犯,犯而必誅”的主張。
賞罰分明,既讓他收服了人心,又大大的嚴肅了軍紀,這也正是他行事該軟則軟,該硬則硬的作風,軟硬兼施,使他行軍治國無堅不摧。
想要在事業上取得突飛猛進,絕對離不開他人的幫助。一套賞罰分明的管人良策自然不可或缺。賞能激發鬥誌和信心,在心理上取得同心的力量,行動上得到相應的回報。而罰則是提高團隊效率,避免過多失誤和損失的必行的策略。有一套賞罰分明的法術,兩者兼而用之,並適時取其優,效果自然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