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 “任德不任刑”——《春秋繁露》第三
[HTH] “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
“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不可任以成歲也。” [HT]
品味過儒家先師的幾部經典著作的人都知道,在治理國家和社會的手段上麵,儒家先師們是讚同使用德治,而不是法治的。比如,在孔子那裏,他就會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見《論語·為政》)意思是說,如果治國者用刑法政治來統治萬民,人民隻是懼怕刑罰而不作奸犯科,而內心卻毫無羞恥之心;可是如果治國者用道德禮儀來統治萬民,人民就會由於內心產生的羞恥之心而規規矩矩的,不會有作奸犯科之心了。這樣的學說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的統治者幾千年之久。
作為儒家學說的繼承和發揚者,董仲舒在政治思想上同樣秉承了儒家先師的德治思想。隻不過在他那裏,德治學說的具體內容稍微有所變化,這就是所謂的“任德不任刑”。什麼是“任德不任刑”?董仲舒提出這個學說的哲學基礎是什麼?我們先來看看後麵這個問題。
在上文講述董仲舒“三綱”思想的時候,我們曾經說過,“三綱”思想實際上是和董仲舒的陰陽學說相為表裏的。換句話說,也就是陰陽學說是“三綱”思想的哲學基礎。其實,陰陽學說在董仲舒的整個思想領域裏麵,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它不僅是“三綱”思想的哲學基礎,實際上也是“任德不任刑”的德治思想的哲學基礎。這是怎麼回事?
我們已經知道,在董仲舒那裏,陰和陽之間的關係是“陰兼於陽”,也就是陽製約陰,陽為陰的主人的意思。與之相對應,就有了君主是臣子的主人,父親是兒子的主人,而丈夫是妻子的主人的“三綱”思想。那麼,陰陽之間的關係又是怎麼得出“任德不任刑”的德治思想的?原來,在董仲舒眼中,德行就是屬於陽的,而刑法則是屬於陰的:“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見《漢書·董仲舒傳》)既然如此,那麼德行和刑法之間的關係也就應該遵守陰陽之間的關係——德行製約刑法,刑法受製於德行。在政治思想上,自然就應該以德治為主了。
可是,什麼才叫做“任德不任刑”?這句話之中的“任”字是什麼意思?實際上,雖然說董仲舒提倡德治的治國手段,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就完全提倡不使用刑法。與之相反,在董仲舒看來,德治並不排除刑法,隻不過不能夠專任刑法來治國,“任德不任刑”之中的“任”字就是專任或者隻使用刑法的意思。換句話說,也就是不能一味地使用刑法,隻是在德治手段無法通用的時候才使用。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刑法實際上是德治手段的補充。
然而,為何不能夠專任刑法?要回答這個問題,又要回到董仲舒的陰陽學說。在董仲舒那裏,“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不可任以成歲也。”(見《春秋繁露·陽尊陰卑》)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刑法不能夠專任地使用來治理國家,就如同一年之中不可能隻有陰天而已,必然會有陽光明媚的日子,而且這種日子還要占到多數。換句話說,在治理國家的時候,絕對不能隻使用刑法手段,而更要注重德治。說到這裏,有人或許會問:“在治理國家時,究竟應該怎樣使用德行和使用刑法?”其實,這個問題關係到德行和刑法的使用比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董仲舒做了如此的回答:“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於刑罰,猶此也。”(見《春秋繁露·基義》)這句話中的“百”字,並非一百這個確切數字,而是多的意思。換句話說,在董仲舒看來,治理國家就要多使用德行,而少使用刑法。至於多到什麼地步,少到什麼程度,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