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賞罰之柄——獎懲要公正嚴明 獎要獎得準,罰要罰得狠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韓非子·難三》
凡賞罰之必者,勸禁也。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
——《韓非子·六反》
法的作用是告訴百姓什麼應該去做,什麼不應該做。法律頒布之後,君王必須監察百姓的行為。
大凡賞罰堅決,是為了鼓勵立功和禁止犯罪。賞賜優厚,想要的東西就會迅速得到;刑罰重,厭惡的東西就能很快禁止。……因此迫切希望治理好國家的人,賞賜一定優厚;非常厭惡動亂的人,刑罰一定很重。
韓非子有一個著名的理論:“循名而責實”,他在《韓非子·定法》中有闡述。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個人,該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完成他的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主所要過問的隻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
“循名而責實”有兩個意思:一是君主無為而治,這是道家的思想,也是法家的思想。在韓非子和法家看來,君王不需要動手做任何事情,一切需要辦的事情都假手別人去做。換句話說,君王擁有政府運作的機製和工具,他自己不必做任何事情,而事情卻都辦了。
第二個意思是法律要製定明確具體,才能按章辦事。法的作用是告訴百姓什麼應該去做,什麼不應該做。法律頒布之後,君王必須監察百姓的行為。這樣實施懲罰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古為今用,在現代企業管理中,企業必須健全規章製度,獎懲要有明確的標準。員工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企業倡導什麼,反對什麼等都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已;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
——《韓非子·大體》舉一個例子。有一個私營企業,公司已經有一定的規模,但還是沒有係統配套的銷售管理製度和各項相匹配的獎懲管理製度,許多應該鼓勵的行為缺乏製度上的獎勵規定,一些應該禁止的行為缺乏相應的處罰製度;遇到很多製度上沒有的問題,處罰獎勵沒有依據,往往擱置了事。該獎勵的不能及時兌現,該處罰的無法實際執行,導致員工漠視製度的約束,企業沒有跟上市場的發展。
與之對比的還有一個好的例子。2006年年底,國奧隊一場轟轟烈烈的整風,不但“整”走了至今未歸的前隊長崔鵬,也“整”出了中國足球曆史上第一本運動員紀律規範手冊——《中國奧林匹克運動員手冊》。這本30頁、共分六章、108項細則的《手冊》中,不但明確規定了賽場和訓練場紀律,更將之前許多不成文的“潛規則”搬上桌麵,甚至連喝什麼飲料、何時能打手機、背什麼包都有詳 細的規定,還明確指出了懲罰方式。這“108條軍規”是足協在2007年出台的第一項舉措,也是國奧隊員們正式踏上通往2008年的奧運之路前必須要蹬上的108級台階。
企業有了具體的製度,管理者執行時還要說清楚。獎懲一個員工,要告訴他本人因為什麼而懲罰他,必要時還要告訴全體員工,讓受獎懲者和其他員工心服,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有的管理者在給員工發薪水時,多給一些錢作為獎勵,但沒有說明獎勵在何處;表揚員工時說,你幹得不錯,到底哪不錯,沒說明白,員工心裏也糊塗,不明所指。這樣的激勵效果恐怕沒有太大的作用。
管理者獎勵不明,其目的會適得其反;如果不明確什麼應該獎勵,就會產生負麵效應。很多領導者在獎勵員工時,不讓獎勵的內容明確、〖〗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