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金融機構要多措並舉,組織資金來源,有效緩解金融業資金緊張的困境。
一是各金融部門自身要努力組織存款,加大清非工作力度,增加可用資金。二是積極協調上級金融部門,減少對下級行資金的集中上劃,按照有效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合理調整授權授信製度,適當下放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決定權,既要強化“一級法人”經營體製,又要使基層金融機構能在授權前提下做出靈活反應,建立專門為縣域中小企業貸款服務的機製。同時,針對民族地區縣級銀行資金被上級行大量抽走的問題,建議總行對商業銀行信貸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采取硬約束,明確規定縣級商業銀行全年新增存款中可上劃的比例,對於超比例者要製定相應的控製措施,使縣級金融部門把吸收的資金真正投入到地方經濟發展中去。三是充分利用國家信貸支農的政策,積極申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以實現銀企“雙贏”。四是規範引導民間借貸,使群眾知曉民間借貸的危害性,從思想上自覺抵製民間借貸,明確指出高利率不受法律保護,消除借款方謀取高收益的動機。通過規範引導,使農民更加相信金融部門,增強儲蓄自覺性,把“體外循環”的資金納入到“體內循環”,以增加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五是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引導和督促企業推廣使用商業彙票,提高企業的思想認識,利用商業彙票的承兌、貼現的時間安排,減緩商業銀行資金運用壓力,解決縣域經濟發展資金緊張問題。這同時也要求加快金融創新,強化金融服務功能,加快縣級以下金融電子化建設,改變結算方式落後的現狀,提高結算效率。
3.她方政府要下大力氣整治縣域經濟發展軟環境暑。
一是下大力氣整治社會信用環境,重塑社會信用基礎。要從發展的戰略角度去看待銀企關係,改變以往在處理銀企關係時單純從地方企業和局部利益出發的做法,切實維護金融債權,提高區域金融安全與風險意識,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信心,更好地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二是要規範企業改製行為,特別是在企業調整改造過程中,警惕出現新一輪的企業逃廢債行為。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範企業轉製、重組、破產行為,對不能落實金融機構債務的企業改製不予審批,對已審批而未落實的要糾正。
同時減少行政幹預、司法幹預,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活動的自主性和司法部門辦案的獨立性,公正執法,維護金融債權。三是改善中小企業的外部發展環境,完善信貸中介服務,建立運轉有效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解決其貸款難問題。簡化貸款抵押登記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收費標準,清理“三亂”,杜絕向企業亂收費行為,對土地、廠房等不動產實行一次性評估收費,降低企業貸前支出,為縣域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營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四是對能帶動產業發展的龍頭企業、科技含量高的新興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多的中小企業貸款,財政給予一定的貼息扶持,以幫助其發展壯大,培養後勁。五是地方政府要在防範金融風險,保持金融秩序上切實下工夫,要樹立在經濟發展中防範金融風險的理念。在充分發揮金融作為現代經濟核心作用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防範金融風險方麵的作用。隻有政銀雙方通力協作,合理運用金融調控手段促進和服務縣域經濟發展,才能真正實現地方政府的經濟政策目標。
4.縣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自身要規範化管理:中小企業要贏得金融部門的信貸支持,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財務製度,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對企業經營的監督,便於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及風險狀況的考證。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企業的發展要體現穩健的原則,注重信息的采集,防止盲目投資造成損失。同時要盡快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係統。誠實守信是每個公民應具備的基本道德,更是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準則,企業要樹立正確的信用觀念,克服惡意逃廢貸款這種飲鴆止渴的短期行為。
5.加大政、銀、企溝通力度,共謀民族地區縣域經濟發展大計:
同時由地方政府、人民銀行定期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及重點企業和各金融機構參加的項目對接會,加大銀、企、政協作的力度,通過推介、篩選,使好的項目盡快達成信貸意向,得到資金投入,盡快解決民族地區縣域經濟發展中信貸投入不足的瓶頸,促進民族地區區域經濟持續、協調、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