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這些實踐已經發生多年了。就此而言,“三權分置”政策充其量也隻是給那些已經存在的實踐事後的合法性。如果這樣,人們不得不質疑“三權分置”政策的有效性。決策者是否提問過一係列問題:這一政策的目標是什麼?是為了維護既有的意識形態,還是為了在維護既有意識形態的前提下,催生一些有限的變化?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人們引入馬克思的觀點,那麼就要繼續問,這一政策在操作層麵,誰來做?“誰來做?”這一問題很重要,因為它基本上決定了誰獲益的問題。如果這一政策的目標是讓農民獲益,那麼就必須考慮到政策的執行者問題。
農村問題曆史背景複雜
在中國農村問題上,一個最大的問題關乎於“集體組織”。在人民公社和農村生產隊組織體係解體之後,農村的集體組織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農民的高度流動等因素,使得很多地方的大多數農民並不在農村生活,原來農民所屬的集體組織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
但問題在於,決策部門有意無意地“忽視”這個事實,“假裝”農村集體存在。很多政策都建立在這個虛設的“集體組織”之上。今天,在理論上,所有享有農民身份的農民個體仍然享受著人們稱為“集體組織成員權”的權利,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的權利,而成員權被認為是兼具身份權和財產權性質的特殊權利。
此外,和村民自治製度相關,農民也享有包括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在內的各種權利。從字麵上看,農民所享有的權利一大堆。不過,如果熟悉中國農村現狀,人們不難得出結論,所有這些權利並不實在。也可以這麼反問:如果這些權利真的存在,那麼農村的現狀為什麼會變得那麼嚴峻?(如果人們不想回答這個問題,那麼就可以耐心等待眼下這一波基層反腐敗鬥爭會揭露什麼樣的問題。)
在舊體製解體之後,有了農村的自治製度,理論上農民可以解放出來了,但傳統的社會結構很快恢複過來,有些地方的農民再次依附於一個不叫“地主”的農村強人階層。就土地製度來說,盡管仍然實行集體土地所有製,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集體土地所有製演變成為農村強人土地所有製。這是一種典型的集體土地管理者的所有製,並非農民的所有權。
人們可以預測,在限製社會資本的前提下,“三權分置”隻會強化農村強人的權利,而繼續弱化普通農民的權利。盡管人們賦予農民權利觀念,但在現實層麵,農民太弱,弱得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人們意識到權利的實現,需要階層力量的平衡這一社會和法治製度環境,那麼農民權利的實現隻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有可能。第一,給予農民宅基地的真正權利,而非僅僅是今天的使用權和資格權。這些都是紙麵上的,對農民來說並不具備實際的意義。第二,容許城市中產階層進入農村,造就另外一個有能力的階層,製衡原本的農村強人。城市中產階層具有權利觀念,也具有保護自己權利的能力。
中國農村的發展資源已經處於枯竭狀態。在取消農業稅之後,政府可以做的似乎不多了。人們的共識是,隻有通過有效的土地製度的變革,才可以引入有意義的變革,實現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如果不能改變由農村強人所主導的集體土地所有製,那麼任何變化都會是表麵上的。農民需要分享城鎮化、工業化的成果,這要求農村人口的雙向流動。
一方麵,需要容許農村人口流入城市。農民向往城市生活這個趨勢不可避免,任何人也阻擋不了。但如果光是農村人口的流出,必然會造成農村的單向流出性衰敗。今天的局麵就是這樣造成的。要避免單向流出性衰敗,就需要容許甚至鼓勵城市居民流入農村,在農村居住和生活。
雙向的流動需要土地製度的改革。農民、城市居民都可以擁有農村的土地,至少是宅基地。這樣,在農村就會出現一種由不同社會群體擁有土地的混合土地所有製。這不僅是發展所需,更是農村社會階層互相製衡所需。沒有這種製衡,無論進行怎樣的政治建設,農村的衰敗和普通農民的弱勢化都不可避免。
農村本身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農村本身不足以實現現代化,這在哪個國家都一樣,發達國家也如此。農村的發展需要政府的幫助,但僅僅是政府的投入很難持續。在世界範圍內,農村的現代化取決於:第一,城鎮化能夠吸納消化大部分農民;第二,城市居民倒流到農村,實現城鄉之間的雙向流動。這兩者都需要土地製度的變革。在中國,如果不變革目前的土地製度,這兩種變化就很難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