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改革麵臨的結構性挑戰(2 / 2)

但同時,正因為這些地方對地方、對國家很重要,權力一旦下放,如果不成功,就會對整個國家產生很大的影響。很顯然,設計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時,並沒有充分考量試錯成本的問題。如果讓那些比較小的地方來施行,試錯成本就會很小,成功的可能性反而會更大。

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推行下去,就是因為當時的試錯成本很小。深圳的改革能夠成功,是因為深圳當時隻是一個小漁村。成功與否,對國家、對地方影響並不大。中國改革到今天,並不缺改革,改革的廣度有了,所缺少的是深度和力度。而具有深度、力度的改革必然涉及試錯成本。這就要求改革設計者在設計改革時,充分考慮試錯成本的問題。

就附加值來說,改革也要創造附加值,這裏涉及一個改革模式轉型的問題。中國的製度優勢就是集中力量辦大事,往往用舉國之力把一件事情做好。深圳是這樣發展起來的,上海也是這樣發展起來的。但問題在於,如果把什麼樣的改革都放置於這些地方,這些地方的改革附加值就大打折扣了。這些地方已經累積了方方麵麵的巨大資源,再加上一些資源(即改革)也很難體現出附加值來。

盡管這並不是說把改革放在窮地方,就可以體現出附加值,但這個經驗現象的確表明,在設計改革政策時,必須考慮到改革的附加值問題。實際上,無論就試錯成本還是附加值來說,十九大所提出的“自由貿易港”改革也麵臨同樣的問題。

監察越頻繁,執行權越難行使

政策的信用度是多年來被人們忽視的問題。所謂政策信用度就是國內外對特定政策的信任。政策信任度越高,政策的受歡迎度就越高,政策的執行力度也會相對高。就這個角度來看,這些年來所宣布的新政策的頻率過高,往往一個政策還沒有被理解消化,另一個政策就下來了;一個政策還沒有被執行,更多的政策便接踵而至。

這不僅造成大量政策堆積在官員辦公室裏,更造成國內外對政策的信任度降低,形成“政策越多,信任度越低”的局麵。在20世紀80年代,一個新政策出台,人們歡欣鼓舞,但現在新政策過於頻繁,人們沒有什麼感覺,這必然影響到政策的社會環境。

再來看監察權問題。監察權盡管在十九大才正式成為“三權”之一,但在十八大之後已經開始試行,並且成長得很快,其力量充分表現在反腐敗鬥爭上。作為獨立的一權,監察權仍然是新權,其運作還沒有足夠的經驗。例如,監察權與執行權的邊界是什麼?是不是可以事無巨細地監察執行權?發現問題之後又如何處理?所有這些問題並沒有現成的答案。

監察權實際運作中已經發現了諸多問題。例如有媒體報道,在一些地方,監察機構對官員辦公室置放零食等都視為“違規”。又如官員的尊嚴問題,在一些地方,很多官員現在麵對監察人員時“如臨大敵”,嚴陣以待。一旦監察機構進入檢查,最重要的事情也得停下來,全麵配合監察機構的工作。監察越頻繁,執行權就越難行使。總之,如果監察權沒有節製,執行權就會受更多的製約,甚至被廢掉。

這方麵,中國曆史上有豐富的經驗。監察權自漢朝確立,一直延續到晚清。漢朝就規定監察隻局限於執行權的6個方麵或領域,出了這6個領域,就不屬於監察範圍。如史學家錢穆所言,如果濫用監察權,就必然演變成“內部反對黨”,並且為了反對而反對。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發現問題,但如果為了發現問題而去找問題,那問題就來了。因此,在各個朝代,監察權都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在理解了決策權和監察權之後,執行權的狀況就很容易理解了。執行權被夾在決策權和監察權之間,當決策權和監察權強化時,執行權就受到巨大的製約。行使執行權也需要權力,當權力不足時,執行往往裹足不前。同時,執行官員也是理性的,在麵對毫無限製的監察權時,他們自然也選擇“不作為”,因為“作為”往往導致監察機構的關注。

實際上,要推進改革,就必然會造成一些人的利益受損。如果利益受損的這些人向監察機構申訴,執行改革者的下場不會很好。盡管“不作為”也會有後果,但比起“作為”帶來的後果,他們寧可選擇“不作為”。在一些地方,因為監察權的濫用,導致“告狀的人多於幹活的人”。在這樣的局麵下,執行權往往處於閑置狀態。

“內部三權分工合作”對中國來說,是一個新的製度。從曆史經驗看,這個製度一旦有效運作起來,其生命力不可低估。任何一個新製度從確立到有效運作都需要時間,“內部三權分工合作”製度也是如此。“三權”之間如何分工?它們之間的邊界是什麼?它們之間如何合作?“三權”中各權在內部如何建設?如何不對其他權力造成不必要的幹預?所有這些問題都必須在實踐中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