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種養老保險層層疊加、保障緊密,不僅滿足了廣大農民的養老需求,如果同時加入,養老金水平甚至高於城市居民。而且,年齡超過60歲或生活無法保障的低收入農民,不需繳納保費也可免費享受農民年金。
在農村養老保險體係的構建過程中,日本政府積極主動、精心策劃,盡心盡責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以農民的國民年金為例,1955年日本政府在厚生省內設置了國民年金規劃辦公室,在1956年的施政方針中將實施農民的國民年金保險作為經濟發展五年計劃的一個重要目標,1957年設置年金保險預算;1958年成立年金委員會,同年12月推出製度綱要,並以此為基礎起草《國民年金法案》。
農民的國民年金由日本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會保險廳進行統一管理。年金局負責協調調研年金製度,擬定年金計劃,計算統計年金。社會保險廳負責年金製度的實施,如年金的管理、被保險者的記錄管理、年金支給的裁定、發放年金的谘詢等業務。此外,都道府縣廳下屬的年金課承擔相應實施責任,並對轄區內的市町村進行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廳的派出機構社會保險事務所,負責農民保險金的征收和支付業務。整個製度體係環環相扣,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足見日本對農村和農民的重視。
當然,日本政府的大力投入也得到了應有的回報。農民養老金製度在調節農村與城市平衡發展方麵起到了巨大的杠杆作用。二戰後的初期,日本政府大力推動城市化進程,通過全覆蓋的社保製度鼓勵農民離開農村、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工作,極大地推動了工業化。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為了實現集約化生產,日本又通過調節養老金製度,鼓勵農民對土地經營權進行轉讓,建立起了現代農業。
進入20世紀90年代,日本農業人口急劇下降,年輕人紛紛進入大城市謀生,農業人口高齡化嚴重,影響了農業發展。因此,日本通過調整養老金政策,鼓勵勞動人口從“離農”轉向“返農”。2001年,日本建立了新的農民年金製度——農業者年金基金。該基金的事業管理費由國庫承擔,支付很少的保險費就可享受較高的養老水平。未滿60歲的人隻要全年務農時間超過60天,就可加入農業者年金基金,其配偶及繼承人等也可加入。這種養老金帶有明顯的獎勵性質。
因此,“在日本做農民最幸福”並不是句玩笑話。日本政府在養老金製度上幾十年如一日對農民的照顧,充分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愛。這也是如今日本農產品以優質、安全享譽全球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