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企業2005年6月份銷售產品的現金收入共有305筆,總價值為457500元,其中同為1200元的現金銷貨發票就多達80張,會計人員在彙總收入時,少加了3張1200元的發票(計3600元),使記賬憑證上的現金收入成為453900元。出納人員在月末清點現金時發現當月長款3600元,於是便將這部分長款裝入了自己的腰包。
(5)記賬憑證上賬戶對應關係不正常。
單位在經濟活動中進行會計核算,記賬憑證上所使用的會計科目和其所反映的具體經濟業務內容,應符合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但有些單位卻經常使用一些往來科目來偷逃稅款,隱瞞收入。
如審查某企業記賬憑證時,有如下一張記賬憑證,摘要為:預收××單位貨款,其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待該企業商品銷售後,又做:
借:預收賬款
貸:產成品
以此來逃避稅款,隱瞞收入。
(6)虛構經濟業務,編造虛假記賬憑證。
有的單位為了享受國家稅法規定的可用稅前利潤連續三年補虧的稅收政策,而編造虛假的經濟業務來體現虧損,也有的單位為了體現業績而虛構一些經濟業務來為大眾呈現一種“虛盈實虧”的繁華景象。
如對某企業進行年終審查時,發現該企業12月31日編製了一張記賬憑證,其內容為:
借:應收賬款——××單位
貸:主營業務收入
經審查,該記賬憑證後未附任何原始憑證,年底亦未結轉產品銷售成本,經延伸檢查,該企業第二年年初即用紅字將此筆分錄衝銷,可以斷定,該企業此項賬務處理是編造的虛假記賬憑證,虛構經濟業務,虛增產品銷售收入偷逃稅金的行為。
出納員多次複寫,屢次貪汙公款
(1)發現疑點。
某企業領導在一段時間內多次接到本單位職工的匿名信及電話,說本單位財務處出納張某有貪汙問題。於是,領導決定由本單位監察審計處負責對張某所經營會計賬冊現金、支票及有關資料進行檢查。
查賬人員首先盤點了張某所經管的庫存現金與調整後的“現金日記賬”進行核對,未發現不正常情況。接著查賬人員對張某所登記的“現金日記賬”及有關會計憑證進行了審閱和核對,他們發現其中反映收取現金經濟事項的收據上的金額比正常情況偏低,且大都是整數(如100元,200元等)。以此為突破口,查賬人員向有關交款、付款的個人或單位進行了調查詢問,並盡量索取了對方所保存或保管收據。然後,將索取到的有關收據與張某所開的被查單位用來入賬的存根進行核對,發現二者金額不相符,幾張收據的核對結果都是入賬聯收據上的收款金額小於付款方所持的收據上的金額。二者核對後,又將收據存根聯找出,進行二方核對,發現存根聯與入賬聯一致,係一次複寫,而付款方所持的收據聯係單獨複寫而成。
(2)跟蹤調查。
根據上述情況,查賬人員做出了判斷:開票人(張出納)對現金收據的三聯以分兩次複寫的手法,使收據存根和收款單位入賬聯上的金額小於付款方所持收據上的金額,從而貪汙了二者的差額。正常手續下,三聯收據通過兩張複寫紙的複寫,其內容完全一致,而通過上述假複寫的形式,使本應在複寫紙上下的收據一致的內容不一致了,而且是付款方所持收據上的金額(正確數)大於收款單位入賬與存根聯上的金額(錯誤數)。張某在事實麵前隻得承認這是她的慣用伎倆。
(3)問題。
查賬人員通過對張某所經管的所有會計資料進行詳細檢查、核對,並調查詢問了與之有關的所有單位與個人,最後查明,張某在任出納的兩年期間(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運用這種手法貪汙公款1541092.1元。張某及其家人在生活方式上與其任出納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難怪有很多群眾懷疑其有貪汙行為並進行舉報呢。由於張某貪汙金額巨大,已構成犯罪,故其所在單位已將其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4)調賬。
對其所貪汙的公款已追回1212190元。由於張某所貪汙的大都是現金銷貨款,故對其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應交城建稅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