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0章 售後服務管理辦法(2 / 2)

第十二條 每一個填妥的“修擴卡”應掛於該商品上,技術員應將實際修護使用時間及配換零件詳填其上,商品修妥經主任驗訖後在“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注明還商品日期,然後將該商品同“服務憑證”,送請客戶簽章,同時取回技術員原交客戶的收據並予以作廢,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第十三條 上項攜回修護的商品,如係有費修護,技術員應於還商品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處開具發票,以便收費。

第十四條 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時間修妥者,技術員應即報請服務主任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技術員應於每日將所從事修護工作的類別及所耗用時間填“技術員工作日報表”送請服務主任核閱存查。

第十六條 服務主任應逐日依據技術人員日報表,將當天所屬人員服務的類別及所耗時間,填“服務主任日報表”。

第十七條 分公司的服務主任日報表,應先送請經理核閱簽章後,轉送服務部。

第十八條 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業務員,應根據“叫修登記簿”核對“服務憑證”後,將當天未派修工作,於次日送請主任優先派工。

第十九條 所有服務作業,市區采用六小時、郊區采用七小時派工製,即叫修時間至抵達服務時間不得逾上班時間內六小時或七小時。

第二十條 保養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填具保養到期通知書寄與客戶,並派員工前往爭取續約。

客戶意見調查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為加強對客戶的服務,並培養服務人員“顧客第一”的觀念,特舉辦客戶意見調查,將所得結果,作為改進服務措施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客戶意見分為客戶的建議或抱怨及對技術員的品評。除將品評資料作為技術員每月績效考核之一部分外,對客戶的建議或抱怨,服務部應特別加以重視,認真處理,以精益求精,建立本公司售後服務的良好信譽。

第二十三條 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將當天客戶叫修調記簿於次日寄送服務部,以憑填寄客戶意見調查卡。調查卡填寄的數量,以當天全部叫修數為原則,不采抽查方式。

第二十四條 對技術員的品評,分為態度、技術、到達時間及答應事情的辦理等四項,每項均按客戶的滿意狀況分為四個程度,以便客戶勾填。

第二十五條 對客戶的建議或抱怨,其情節重大者,服務部應即提呈副總經理核閱或核轉,提前加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函告該客戶;其屬一般性質者,服務部自行酌情處理之,惟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麵或電話通知該客戶。

第二十六條 凡屬加強服務及處理客戶的建議或抱怨的有關事項,服務部應經常與服務中心及分公司保持密切的聯係,隨時予以催辦,並協助其解決所有困難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服務中心及分公司對抱怨的客戶,無論其情節大小,均應由服務主任親自或專門派員前往處理,以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