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求增進經營效能,加強售後服務的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括總則、服務作業程序、客戶意見調整等三部分。
第三條 各單位服務收入的處理及零件請購,悉依本公司會計製度中“現金收支處理程序”及“存貨會計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條 服務部為本公司商品售後的策劃單位,其與服務中心及分公司間,應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聯係,對服務工作處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權責劃分辦法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呈請總經理核準公布後施行,修正時同。
售後服務維護與保養作業程序
第六條 本公司售後服務的作業分為下列四項:
1.有費服務(A)——凡為客戶保養或維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予此類。
2.合同服務(B)——凡為客戶保養或修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依本公司與客戶所訂立商品保養合同書的規定,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於此類。
3.免費服務(C)——凡為客戶保養或維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在免費保證期間內,免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於此類。
4.一般行政工作(D)——凡與服務有關之內部一般行政工作,如工作檢查、零件管理、設備工具維護、短期在職訓練及其他不屬前三項的工作均屬於此類一般行政工作。
第七條 有關服務作業所應用的表單規定如下:
服務作業表
編號表報名稱說明服表001服務憑證商品銷售時設立,作為該商品售後服務的曆史記錄,並作為技術員的服務證明。服表002叫修登記本接到客戶叫修的電話或函件時記錄。服表003客戶商品領取收據凡交本公司修理商品,憑此收據領取。服表004客戶商品進出登記本於攜回客戶商品及交還時登記。服表005修護卡懸掛於待修的商品上,以資識別。服表006技術人員日報表由技術人員每日填報工作類別及耗用時數送服務主任查核。服表007服務主任日報表由服務主任每日彙報工作類別及耗用總時數送服務部查核。
第八條 服務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務組,於接到客戶之叫修電話或文件時,該單位業務員應即將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商品型號等,登記於“叫修登記簿”上,並在該客戶資料袋內,將該商品型號的“服務憑證”抽出,送請主任派工。
第九條 技術人員持“服務憑證”前往客戶現場服務,凡可當場處理完妥者即請客戶於服務憑證上簽字,攜回交於業務員於“叫修登記簿”上注銷,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第十條 凡屬有費服務,其費用較低者,應由技術人員當場向客戶收費,將款交於會計員,憑此補寄發票,否則應於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費。
第十一條 凡一項服務現場不能處理妥善者,應由技術員將商品攜回修護,除由技術員開立“客戶商品領取收據”交與客戶外,並要求客戶於其“服務憑證”上簽認,後將商品攜回交與業務員,登錄“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並填具“修護卡”以憑施工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