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臨時機構:特權下的監管盲區(3 / 3)

其次,臨時機構收支金額較大,財務管理機製不健全。臨時機構承擔的任務一般都比較重要,很多帶有較強的政策指向,它們往往屬於短期性質,且握有實權,一般都掌控了巨額的資金,多的超千萬,少的一年也有幾十萬。

據知情人透露,目前臨時機構內控製度普遍不健全,缺乏製度約束,會計資料不健全,甚至缺失,各項資金也未能實現財政專戶儲存。由於臨時機構失去了監督與製約,加上個別負責人權重一時,不按財務管理製度進行操作,形成非正規渠道收入增加,開支隨意性較大,掌管巨額資金的工作人員腐敗起來,也就更加輕而易舉。

另外,臨時機構撤銷後,人員各自回原單位,有關檔案材料、財務賬目也隨之存檔或銷毀,給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帶來很大難度。

第三,一些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為“權錢交易”提供可能。設置臨時機構的目的是為了集中行使相關權力、謀求高效。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很多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運作不規範。為完成某項工作,土地審批、稅務、工商管理、公檢法等等部門得紛紛為其“讓路”。

“很多臨時機構的職能是‘超級’的,直接取代了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市場執法部門。”李成言分析認為,這些臨時機構主要集中在城鎮開發、交通、水利建設等“利潤”豐厚的領域,往往就成為不法分子重點“攻關”的對象。

根治還須轉變政府職能

有關專家認為,無論是從依法行政、打造責任政府的角度,還是站在清除腐敗的立場,都必須從嚴治理臨時機構。對於確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按照法定程序,明確其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及期限等。同時,要明確管理部門,加強臨時機構的製度建設,以健全對臨時機構的監督機製。

“在時下依法治國、構建責任政府的大背景下,要從嚴治理臨時機構,政府必須轉變觀念和轉換職能,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發展。”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認為,“各地政府對於各種臨時機構要規範,同時地方政府要在法定程序內和法定範圍內行使法定職權,管理社會公共事務。重要的是科學劃定職權、完善程序,而不是事事都設置臨時機構處理。”

“目前議事協調機構的改革沒有規範可言,這是一個全國性的難題。”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毛壽龍教授說,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對議事協調機構都在不斷進行清理改革,但總體效果不是很好。

據了解,一些發達國家設置臨時機構,都有著特別嚴格的程序。先是由有關部門、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接著行政會議討論,最後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緊迫性較強的臨時機構外,大多數都需要議院批準才可以任命。換句話說,要控製臨時機構的自我膨脹,要杜絕“臨時腐敗”的發生,除了法治、程序,還需要民主。

同樣,一些臨時機構在完成使命後仍然長期“非法”存在的現象,也並非“中國特色”。據有關專家介紹,為解決這類問題,有些發達國家就采用了一種被稱為“日落立法”的辦法來杜絕臨時機構泛濫,如果立法機關無所作為,臨時機構到規定期限將自動撤銷,隻有主動采取行動即重新審查其必要性及重新授權,該機構才可能繼續生存。

“無論是臨時機構的設立、終結或撤銷,還是升格為常設機構,都必須經合法程序並依照相關法律進行。管理臨時機構,必須邁出的第一步,應該是法治。”李成言認為,政府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服務機構,合理界定職能部門職責和權限,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依法行政成常態,問責製切實推進,才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不是等問題成堆時,再搞個臨時機構去“治理整頓”。

“我們既要抓緊清理臨時機構,更要對現有臨時機構加強監管。尤其是應盡快理順臨時機構管理體製,明確管理部門,同時加強臨時機構的製度建設,建立健全內控機製。”為此,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對臨時機構的財務實施有效的監管,要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同時,盡快出台《政府機構編製法》,對臨時機構的設置必須履行相關法律程序,依法規範臨時機構的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及期限等,健全監督機製,防止臨時機構蛻變成滋生腐敗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