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臨時機構,是由於各部門之間分工不清,職責不明,人浮於事、好大喜功等的產物。”在北京某機關工作的王女士認為,“為表示領導重視就成立臨時機構,這是形式主義的做法。政府與其搞這些花架子,不如多為老百姓辦點實事。”
“既然事事都有管轄部門,為什麼還會出現這麼多臨時機構?”北京市一位機關退休幹部尖銳地指出,“有些臨時機構,名單列了好幾十個人,幾乎所有的領導都列上了,結果一年也開不了一次會,都是掛名。更可笑的是,甚至還把這作為成績向上級彙報。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一些政府機構人浮於事、工作效率低下,二是一些地方領導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有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臨時機構的被撤並肯定是一種必然。”
“設置過多的臨時機構,會不同程度地使計劃經濟回潮,不利於建立健康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李成言認為,在我國目前還沒有《政府機構編製法》的情況下,臨時機構的設置由地方政府發文就算數,缺乏製度約束,多數臨時機構享有特殊權利,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很多地方或部門的隨意性,導致舊的難以撤銷,新的不斷出現,使各色臨時機構層出不窮。
“臨時機構的設置在一定的曆史時期有其存在的必要,尤其是在發展經濟和管理社會等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周先生曾是北京某臨時機構的負責人,他向記者坦承,“一些牽涉麵廣的重要工作,成立臨時機構,有其必然性和客觀性。關鍵是,要做好規範管理,在完成任務後要及時撤銷。”
在采訪中,受訪者普遍認為,準入、退出機製非規範化是臨時機構泛濫的主要原因。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在社會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一方麵是“政出多門”,民眾對此不知所措。另一方麵是民眾有了問題不知找誰。在這樣的情況下,也為不同政府部門推諉責任提供空間和可乘之機。
臨時機構易成職務犯罪重災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近年來一些臨時機構內部已暴露出諸多問題,其中最嚴重的是經濟犯罪案件劇增,使臨時機構成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重災區”之一。
在已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中,我們不難看到各種臨時機構工作人員的名字。
浙江溫州科技館原籌備辦主任陳建新就是一個例證。他利用臨時機構大做文章,耗費公款3700多萬元采購358件展品,經專家組技術驗收,合格率僅為7.1%,成為名副其實的科技“廢品”,最終因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在2006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這一事件引起了人們對臨時機構腐敗問題的廣泛關注。事實上,近年來臨時機構確實發生不少腐敗案件——
2004年,原南寧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總指揮部賓陽分指揮部發生的“窩案”震驚了全國,包括在賓陽分指揮部分別擔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賓陽縣交通局原副局長韋善傳、賓陽縣土地局原副局長黃春尤等在內的數人,通過偽造他人簽名、製造虛假名字,甚至利用死人名字,大肆虛開征地補償費、水災補償費收款收據,侵吞各類補償款共計146萬餘元。2006年8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三電辦”原副主任張寶經,因貪汙689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記者了解,這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陷入犯罪的深淵,除自身原因外,無不與臨時機構本身所擁有的特殊性及存在的缺陷有很大關係。
首先,臨時機構人員由相關部門抽調派出,權力缺乏製約與監督。在這一機構內部,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派出的或兼職的人員,在接受這一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人統一領導的同時,其職責主要是代表派出機構行使相應職權。
由於臨時機構主管部門涉及幾家,政出多頭,劃分責任時則無人承擔,很難定性。特別是對臨時機構由哪些部門承擔監管職能以及如何進行監管缺乏明確規定,使得這一機構容易脫離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原有的監督製約機製,又遊離在紀檢監察、工商、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管視野之外,加之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領導本身也有“臨時”觀念,這就為一些人利用職權實施“權錢交易”提供了可能。
盡管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臨時機構,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如果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由設立臨時機構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但由於法律地位上的含混,也導致那些由若幹部門拚湊的臨時機構,表麵上是共同負責,實際上卻變成了“共同不負責”。因此失去了監管,使得一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心存僥幸,腐敗也就乘虛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