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賄賂呈現“非物質化”(3 / 3)

“非物質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他手段的調整已不足以抑製其危害的發展,所以必須用刑法來加以調整。”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向記者表示,“有關部門從立法上適應了新形勢,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這類腐敗行為。”

“不應將非物質賄賂排除在刑法打擊之外,以免被犯罪嫌疑人鑽了法律的空子,以‘道德品質’‘生活作風’問題為由,利用黨紀、政紀處分來規避法律的懲處。”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

“非物質賄賂犯罪未納入刑法調整範圍,不僅阻礙了司法機關對賄賂罪的懲治與防範,不利於懲治遏製賄賂犯罪和反腐敗,而且極大地延緩了我國反腐敗的國際化進程。”胡仙芝說,“但現實中,如何對非物質賄賂進行清晰的界定,著實是難之又難的實踐難題。”

依法懲處非物質賄賂

記者調查發現,摒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於“物質利益”的觀念,將賄賂對象向某些非物質利益延伸,既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各國立法、司法和法學理論的共同發展趨勢。

“把非物質利益納入賄賂犯罪的交易內容,可有效遏製賄賂犯罪,又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胡仙芝說,“目前將刑法中賄賂犯罪的對象‘財物’擴至‘利益’,雖然法律適用中會出現一些困難,但可借鑒國內外合理的立法模式,彌補我國關於賄賂犯罪的立法缺陷。”

“對腐敗的定義要寬泛些,這符合我國刑法修改的趨勢和國際標準。”北京理工大學胡星鬥教授認為,在非物質賄賂裏,尤其要增加賄賂罪的名目,詳細界定“性賄賂罪”,這對於打擊日益嚴重的“性賄賂”現象將發揮重要作用。

據介紹,很多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都將賄賂範圍突破了財物的界定。比如日本一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又如德國刑法典將受賄對象規定為“利益”,當然包括非物質性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或其他利益;波蘭規定為“財產或個人利益”;羅馬尼亞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有價物、其他利益;加拿大、奧地利刑法典均將非物質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

“擴大賄賂的範圍,有利於打擊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財物以外的不正當利益的腐敗行為。”李成言認為,“將非物質賄賂納入刑法調整範圍,在刑法中要明確規定非物質賄賂行為構成犯罪,同時要明確查處機關、認定標準。對可轉化的和已經轉化為物質利益的非物質利益,能追繳的要堅決依法追繳。”

“如果賄賂罪的客觀對象包括‘非物質性利益’,也存在諸如非物質利益範圍如何確定,司法機關如何調查取證,以及如何確定數額和如何量刑等等具體問題。”王小明說,“在界定賄賂罪的對象範圍時,應考慮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可行性等因素,但根本上還是要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王小明還指出:“既然懲處非物質賄賂成為共識,就應借鑒他國和地區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盡早修訂刑法、完善司法解釋,嚴密法網,讓非物質賄賂犯罪無所遁形。”

當前,為加大對行賄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有關立法機關應及時檢討賄賂犯罪的法律條文,將行賄受賄罪的內容擴大到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