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業績賄賂主要發生在同係統上下級之間,行賄人利用與上司的工作關係,故意將其業績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為了升官也向下屬索取業績,並封官許願,在其得到提拔晉升後,主動或被動為下屬辦事。
非物質賄賂的“青蛙效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人們不再滿足低層次的物質生活需要,而是逐步注重對非物質的、精神需要的追求,這給非物質賄賂提供了極大的生存空間。
“非物質賄賂往往是物質賄賂的前奏,行賄者有時多種非物質賄賂手段並用,然後物質賄賂跟進,使官員在不知不覺中突破法律底線。”李成言說,“非物質賄賂很注重‘人情味’,官員極容易成為‘俘虜’。”
事實上,非物質賄賂確實具有驚人的鑽透力和成功率。比如北京市海澱區原區長周良洛,隨著職位的不斷升遷,圍攏在他身邊的企業老板越來越多,他們就經常對周良洛進行非物質賄賂。
北京一位曾參與經辦周良洛案的檢察官向記者介紹:“為討好周良洛,這些老板常帶著化名為‘陳老板’的周良洛到飯店、歌舞廳、桑拿按摩院過‘夜生活’。”
“中央禁止領導幹部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後,周良洛不敢再去了。於是,這些老板又變換花樣,專門找了一個地方,讓周良洛單獨去。”這位檢察官說,“這些老板在那裏專門為周良洛準備了美酒和女人。就這樣,在美酒和女人的誘惑下,周良洛一步步墜入犯罪的深淵。”
李成言對非物質賄賂進行了多年研究,對其危害性有深刻認識,他以“青蛙效應”原理作了一個形象比喻:“將一隻青蛙放在煮沸的大鍋裏,青蛙會觸電般躥出逃走,但把青蛙放在裝滿涼水的大鍋裏,用小火慢慢加熱,等青蛙感覺到不妙時,已喪失逃生能力。”
“很多官員就是在‘青蛙效應’中,慢慢落入行賄者設置的圈套。”李成言說,“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質賄賂的收買性,遠非特定數額的財物所能比較,其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甚至超過了財物賄賂。”
“反腐盲區”帶來司法尷尬
我國傳統的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已經無法涵蓋現實中的賄賂犯罪形式,更無法適應當今反腐敗形勢。
據了解,將賄賂規定為財物,源於1988年《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賄賂擴大到“財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訂刑法未對賄賂範圍作出相應調整,賄賂仍僅限於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案件,可檢察機關卻不能對其處理,隻能移交紀檢部門作紀律處分。”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這些賄賂案件,也往往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卻由於法無明文規定,使之逃脫法律製裁。”
“如果非物質賄賂不納入刑事製裁範圍,其結果是放縱非物質賄賂犯罪,使物質賄賂大量向非物質賄賂轉化,最終導致我國腐敗犯罪呈現增長態勢。”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王小明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包括性賄賂在內的非物質賄賂,腐蝕性、隱蔽性更強,社會危害性更大,已經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了現實的、嚴重的破環。”
據了解,我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賄賂的界定是“不正當好處”,其中不僅包括財物,還包括非物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