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黨員的罷免或撤換權利,為了監督製約各級領導幹部,除建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的監督製約體係外,還需要建立一整套自下而上的監督製約機製。”黃小勇指出,“罷免或撤換製度,便是其中最關鍵的一環。”
“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是一種在黨內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製度。”許耀桐認為,“這一製度有助於實現和發揚黨內民主,在目前現實情況下推動、實行也具有可行性。但將產生極大的反響,因為這項製度能否推行實際上是建立在下級組織包括群眾,對上級組織和領導的民意測驗基礎與信任程度上。”
許耀桐進一步解釋,如果現在上級“兩委”中的某個領導,他的民意基礎和信任度太低了,而他又堅決不辭職,按照這個製度的要求,他就可以被下級“兩委”提出罷免或撤換。那麼,這就要求民意測驗的工作定期化,並且明確可以被罷免或撤換的指標,而這其中涉及相當大的工作量,也需要各級幹部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高層顯然已經預見到推行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的難度。2007年10月26日,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報告提出:“未來五年將開展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試點工作。”
有觀察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如果這項試點工作取得新突破,中央將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一個更係統的、操作性更強的製度向全國推廣,最終成為一種以全體黨員為主體的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
各地試點成效“秘而不宣”
據了解,自中央下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來,一些地方已在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麵,嚐試推行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
2005年9月,杭州市出台了黨內監督製度“10+1”配套實施辦法,其中《關於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就借鑒人大“罷免”經驗,進行了黨內領導幹部罷免或撤換的嚐試。
杭州市出台的《規定》中提出:“如果領導幹部有不稱職行為,市及各區、縣(市)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和撤換其所在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這一規定強調,領導幹部有“思想政治素質方麵存在突出問題的;組織領導能力差,明顯不能勝任現職的”等10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不稱職。
規定指出:“委員書麵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後,有關黨組織將安排專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有關黨組織經過集體研究後,作出是否予以罷免或撤換的決定;在作出決定前,必須聽取被要求罷免或撤換的委員、常委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同時,這一規定還提出:“提起罷免決定的,交由該委員、常委所在的全委會進行審議,並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時,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2005年9月,深圳市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試行辦法》也明確規定:“黨員認為黨員領導幹部不稱職的,可以書麵形式署真實姓名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一級黨組織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罷免或撤換要求。”
該文件還指出:“黨員向黨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黨員領導幹部要求應當嚴肅慎重。黨組織對黨員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應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2008年11月19日,中共沈陽市委在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實施意見中也提出:“試行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