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試點,表明用權力來監督製約權力的做法,在黨內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
“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是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並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其所要求的目標,是在黨內實現充分的民主。
但是,長期以來,這一原則規定由於沒形成具體製度付諸實施,以致有些黨員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因缺乏製度保障,不同程度地遭到打擊報複。因此,將原則規定上升到製度層麵,已迫在眉睫。
2004年2月17日,中央下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首次寫入了“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法治概念,並作了相應規定。同時,把黨員的這項權利列為黨內十項監督製度之一。
該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這表明,中央已從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麵,率先啟動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
“在我國目前自上而下的權力體係中,要實施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機製,無疑會麵臨著極大的挑戰。”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許耀桐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自2005年起,杭州、深圳、沈陽等多個地方開始進行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的試點,探索建立罷免和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製度規範、運行機製和保障體製。這項工作至今的進展狀況如何?記者為此展開了采訪調查。
一項尚未實現的“基本權利”
毫無疑問,對黨員的罷免或撤換權利作出規定,是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也為黨員監督製約領導幹部提供了法規性的保障。
早在1980年2月29日,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就首次作出了規定:“對於犯了嚴重錯誤拒不改正或不稱職的幹部,黨員有權建議罷免或撤換。”
1982年9月6日,黨的十二大又將黨員的這一權利,作為黨員“八項權利”之一載入黨章,即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這一規定從十二大黨章到十六大黨章都沒有變化。
2004年9月22日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把黨員的這一權利規範為“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幹部職務的要求”。這是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而事實上,近年來也有不少黨員通過信訪的途徑,用檢舉控告的方式,對違紀違法或不稱職的幹部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
但從以往披露的情況來看,因這種要求往往來自黨內的“草根階層”,難以引起上級黨組織的高度重視,並進行調查和處理,而因缺乏製度保障,有些舉報人還遭到被檢舉人打擊報複。
最典型的案例是,從1995年起,河北石家莊建委科級幹部郭光允,不斷上訪,與位高權重的原省委書記程維高展開長達8年的鬥爭;其間他被以“投寄匿名信,誹謗省主要領導”的名義勞教兩年,並被開除黨籍、停發工資,甚至兩次險被滅口,最終才使程維高被撤職查辦。
在談及上述案例時,中央黨校政法部副教授黃小勇認為,如果黨內有完善而健全的罷免或撤換機製,郭光允就不僅可以通過向上級機關檢舉的方式,還可以通過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領導的方式,來實現監督製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