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罷免撤換製度成黨內民主“難中之難”(2)(1 / 2)

“從各地情況來看,都不同程度地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本框架下,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實施細則。”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成言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如果試點取得突破,必然會有力地促進我國執政黨的黨內民主建設。”

但記者致電或實地采訪時卻發現,各地對實施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的進展和成效,始終保持著出人意料的“低調”。比如,杭州市委紀委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不清楚進展情況。”而沈陽市紀委相關領導也不接受采訪,並表示“需要中紀委發函,才接受記者采訪”。

“在我國自上而下的權力體係下,如果沒有相應的配套改革,罷免或撤換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機製,最終隻能走向空洞化,流於形式。”深圳市委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幹部對記者坦言。

據多位知情人士透露,這項中央紀委的試點工作在各地開展得並非順利。由於多數地方缺少付諸實施的具體程序和機製,以及缺乏基本的保障製度,致使這項製度在落實和執行中成為黨內民主的“難中之難”。

成為黨內民主“難中之難”

2002年11月14日,黨的十六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並且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黨內民主必須先行。

“黨內民主包括民主選舉和民主罷免兩個重要環節。”黃小勇認為,“長期以來,公眾對黨內民主的理解,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麵性,即忽視了民主罷免,而比較重視和強調民主選舉。選舉權和罷免權是民主權利不可或缺的要素。”

“建立黨內罷免或撤換製度,是為了彌補現有的自上而下監督製約方式的不足,並非是讓其取代已有的黨內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方式。”李成言說,“作為黨內民主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罷免或撤換’製度與現有的黨內撤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等製度有很大區別。”

“主要區別體現在監督主體的不同。”李成言解釋,“‘罷免或撤換’是自下而上的監督製約行為,即由地方黨委委員、地方紀委委員向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的要求。後者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督製約行為,即上級或同級黨組織對犯錯誤或不稱職的幹部作出的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在現實中,罷免或撤換製度執行難度極大。”李成言指出,“這項自下而上的監督製度,涉及黨內選舉、幹部考核評價、黨內權力結構的設置與運行等一係列基礎性和配套性乃至關鍵性的工作。”

“很多地方試行的罷免或撤換製度,由於細則沒有規定清楚,導致執行難度加大。”許耀桐認為,具體來看難點有三。首先,什麼才算不稱職?是一般的不稱職,還是嚴重的不稱職?如果是嚴重不稱職,那麼,應到了什麼程度才能被提出罷免或撤換?這本身是很複雜的一件事,更多的是需要下級“兩委”對上級“兩委”,依據其實際工作情況作出正確的判定。

其次,誰來受理和仲裁該不該罷免或撤換?是上級黨委或紀委,還是上級的黨代會,還是黨的專門的某個機構?進行這樣的罷免或撤換要走怎樣的程序、步驟?

最後,被罷免或撤換的“兩委”委員如果不服,是否允許其進行申訴?“諸如此類的情況很多,現在都還不明確。”

從更深層次來看,許耀桐還特別指出,罷免或撤換製度實施的最大難點,是黨的代表大會尚未實行常任製。“罷免或撤換製度是民主選舉製度的重要構成,官員是按什麼程序選任,就必須通過同樣的程序來罷免其職務。”

“按照上述原則要求,在黨的代表大會尚未實行常任製的情況下,對各級黨的代表大會所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委員,就很難實行嚴格意義上的罷免,這也給黨內罷免製度的實施帶來難度。”許耀桐說。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目前還存在不少其他製約這項製度推行的因素。比如,對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缺乏獎勵機製,導致其提起罷免或撤換要求的動力不足。相反,不進行監督卻有不少好處,比如好人緣,和其他委員的好關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