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央企豪門“盛宴”何時散(2 / 3)

“不少央企靠擁有國有資產和對國家權力的壟斷,不僅占據著國家的土地、資產、機器和裝備,而且占據國家對產品經營的壟斷權、定價權、進口權以及巨額利潤的分配權。”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認為,“由於監管製度的長期缺失,一些央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項目雜亂、支出隨意、管理失控。另外,央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包括業務招待、差旅、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等,也普遍存在‘暗箱操作’的問題。”

記者調查發現,某些壟斷企業占據了巨量的社會資源,維持的卻是一份低效率。某自來水廠因不斷虧損準備提高水價,可是,該水廠的“老總”卻領著20萬元的年薪。高工資、高福利加上公款吃喝、出國旅遊、公車私用等等統統計入成本,這樣成本自然就往上躥了。於是,虧損-提價-再虧損-再提價,某些壟斷企業就這樣進入一個可怕的“旋渦”。

“有的央企負責人‘薪酬向上攀,貢獻向下比’。”北京一位公務員認為,不應該“隻比薪水,不比水平”,以外國企業、非公有企業作參照係,變著法子製定自己的“高薪”政策,卻不看人家的經濟效益、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理念。

全民的錢要全民用

有研究顯示,我國目前基尼係數為0.46,收入分配已相當不均,對此,壟斷央企難辭其咎。

“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但壟斷造成的機會不平等無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電信、石油、金融等壟斷行業收入偏高直接拉大了全社會居民收入的差距。”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專家認為,“壟斷下的高工資和高福利,不利於社會和諧。”

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資委代表全民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國資委應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國有資產進行全程監管,不斷完善管理製度,采取得力措施對壟斷央企的高額利潤進行收繳和平衡,以此充實國庫,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及國家經濟體製改革,將央企一家之私轉化為全社會的福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認為,“監管不嚴,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滋生腐敗,導致收入差距過大,激化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在國家尚未建立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製度的情況下,企業擁有國有資本收益自由支配權。”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國指出,“效益好的企業職工收入不斷膨脹,而困難企業的職工卻收入下降,由此產生了企業內部分配秩序混亂的弊端,導致社會分配不公,並積重難返。”

更為重要的是,壟斷央企高利潤和高福利容易產生兩個經濟代價:一是投資回報率低,生產效率低下。如煉化項目,越虧損越生產越投資,導致投資粗放增長。於是企業虧損了,國家來買單補貼;企業盈利了,企業就發放高工資和高福利。

有專家指出,早在十六大報告中,我國就提出製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但在實際操作中,相應的決策仍嫌緩慢。

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委,近三年來不斷出台國有資產管理政策。2003年、2004年,國資委先後出台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2006年6月22日,國資委又公布《關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要求央企在2006年底前把規範職務消費的製度規章建立起來,從2007年起嚴格實施。

但是,“國資委最大的權沒有落實,就是收益權。”2005年底,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因為出資人最重要的權是收益權。”

據悉,財政部和國資委已達成一致,由財政部負責編製總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資委負責編製166戶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這將使得央企將不再能獨享一年6000多億元的利潤,而要開始向國家這個出資人上繳收益。”彭建國認為,“獨立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利於分離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和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兩種職能。”

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期發出通知,要求對工資增長過快、工資水平過高的企業,從嚴審核其掛鉤經濟效益基數、工資總額基數,將其浮動比例由0.75下調至0.6以下,並嚴格執行新增效益工資分檔計提辦法。這一通知被媒體稱為“限薪令”。

實際上,各種改革措施在很早就有人提出,但落實甚微。

業內專家稱,不少壟斷企業不僅堅決否認自己的壟斷性,而且還抱怨虧損巨大,向國家要優惠政策或財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