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國民修養散論(2)(1 / 3)

由是觀之,權利輕而義務重。且人類實為義務而生存。例如人有子女,即生命之派分,似即生命權之一部。然除孝養父母之舊法而外,曾何權利之可言?至於今日,父母已無責備子女以孝養之權利,而飲食之教誨之,乃為父母不可逃之義務。且列子稱愚公之移山也曰:“雖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孫,孫又生子,子子孫孫,無窮匱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雖為寓言,實含至理。蓋人之所以有子孫者,為夫生年有盡,而義務無窮,不得不以子孫為延續生命之方法,而於權利無關。是即人之生存為義務而不為權利之證也。

唯人之生存,既為義務,則何以又有權利?曰,盡義務者在義務與權利有身,而所以保持此身使有以盡義務者,曰權利。如汽機然,非有燃料,則不能作工。權利者,人身之燃料也。故義務為主而權利為從。

義務為主,則以多為貴,故人不可以不勤。權利為從,則適可而止,故人不可以不儉。至於捐所有財產以助文化之發展,或冒生命之危險而探南北極試航空術,則皆可為善盡義務者。其他若厭世而自殺,實為放棄義務之行為,故倫理學家常非之。然若其人既自知無再盡義務之能力,而坐享權利或反以其特別之疾病若罪惡,貽害於社會,則以自由意誌而決然自殺,亦有可諒者。

獨身主義亦然,與謂為放棄權利,毋寧謂為放棄義務。然若有重大之義務,將竭畢生之精力以達之,而不願為室家所累,又或自忖體魄在優種學上者不適於遺傳之理由,而決然抱獨身主義,亦有未可厚非者。

今欲進而言諸君之義務矣。聞諸君中頗有以畢業後必盡教員之義務為苦者。然此等義務,實為校章所定。諸君入校之初,既承認此校章矣。若於校中既享有種種之權利,而竟放棄其義務,如負債不償然,於心安乎?畢業以後,固亦有因結婚之故而家務校務不能兼顧者。然胡彬夏女士不雲乎:“女子盡力社會之暇,能整理家事,斯為可貴。”是在善於調度而已。我國家庭之狀況,煩瑣已極,誠有使人應接不暇之苦。然使改良組織,日就簡單,亦未嚐不可分出時間,以服務於社會。又或約集同誌,組織公育兒童之機關,使有終身從事教育之機會,亦無不可。在諸君勉之而已。

(科學之修養)

鄙人前承貴校德育部之召,曾來校演講;今又蒙修養會見召,敢述修養與科學之關係。

查修養之目的,在使人平日有一種操練,俾臨事不致措置失宜。蓋吾人平日遇事,常有計較之餘暇,故能反複審慮,權其利害是非之輕重而定取舍。然若至倉卒之間,事變橫來,不容有審慮之餘地,此時而欲使誘惑、困難不能隳其操守,非憑修養有素不可,此修養之所以不可緩也。

修養之道,在平日必有種種信條;無論其為宗教的或社會的,要不外使服膺者儲蓄一種抵抗之力,遇事即可憑之以定抉擇。如心所欲作而禁其不作,或心所不欲而強其必行,皆依於信條之力。此種信條,無論文明、野蠻民族均有之。然信條之起,乃由數千萬年習慣所養成;及行之既久,必有不適之處,則懷疑之念漸興,而信條之效力遂失。此猶就其天然者言也。乃若古聖先賢之格言嘉訓,雖屬人造,要亦不外由時代經驗歸納所得之公律,不能不隨時代之變遷而易其內容。吾人今日所見為嘉言懿行者,在日後或成故紙;欲求其能常係人之信仰,實不可能。由是觀之,則吾人之於修養,不可不研究其方法。在昔吾國哲人,如孔、孟、老、莊之屬,均曾致力於修養,而宋、明儒者尤專力於此。然學者提倡雖力,卒不能使天下之人盡變為良善之士,可知修養亦無一定之必可恃者也。至於吾人居今日而言修養,則尤不能如往古道家之蟄影深山,不聞世事。蓋今日社會愈進,世務愈繁。已入社會者,固不能舍此而他從;即未入社會之學校青年,亦必從事於種種學問,為將來入世之準備。其責任之繁重如是,故往往易為外務所縛,無精神休假之餘地,常易使人生觀陷於悲觀厭世之域,而不得誌之人為尤甚。其故即在現今社會與從前不同。欲補救此弊,須使人之精神有張有弛。如作事之後,必繼之以睡眠,而精神之疲勞,亦必使有機會得以修養。此種團體之結合,尤為可喜之事。但鄙人以為修養之致力,不必專限於集會之時,即在平時課業中亦可利用其修養。故特標此題曰:“科學的修養”。

今即就貴會之修養法逐條說明,以證科學的修養法之可行。如貴會簡章有“力行校訓”一條。貴校校訓為“誠勤勇愛”四字。此均可於科學中行之。如“誠”字之義,不但不欺人而已,亦必不可為他人所欺。蓋受人之欺而不自知,轉以此說複詔他人,其害與欺人者等也。是故吾人讀古人之書,其中所言苟非親身實驗證明者,不可輕信;乃至極簡單之事實,如一加二為三之數,亦必以實驗證明之。夫實驗之用最大者,莫如科學。譬如報紙紀事,臧否不一,每使人茫無適從。科學則不然。真是真非,絲毫不能移易。蓋一能實驗,而一不能實驗故也。由此觀之,科學之價值即在實驗。是故欲力行“誠”字,非用科學的方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