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有當為不當為之感情,即所謂本務之觀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無端而以某事為可為某事為不可為也,實核之於理想,其感為可為者,必其合於理想者也;其感為不可為者,必背於理想者也。故本務之觀念,起於良心,而本務之節目,實準諸理想。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鵠者也。然則謂本務之緣起,在人生之鵠可也。
本務者,無時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義務,人之負責任於他人若社會者,得以他人若社會之意見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務,則與吾身為形影之比附,無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務亦非責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盡力以為善斯可矣。然則人者,既不能為本務以上之善行,亦即不當於本務以下之行為,而自謂已足也。
人之盡本務也,其始若難,勉之既久,而成為習慣,則漸造自然矣。或以為本務者,必寓有強製之義,從容中道者,不可以為本務,是不知本務之義之言也。蓋人之本務,本非由外界之驅迫,不得已而為之,乃其本分所當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見德性之成立,較之勉強而行者,大有進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然則道德之本務,亦有所謂權利乎?曰有之。但與法律所定之權利,頗異其性質。蓋權利之屬,本乎法律者,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護之,其屬於道德者,則唯見其反抗之力,即不盡本務之時,受良心之嗬責是也。
(第二節 本務之區別)
人之本務,隨時地而不同,既如前說。則列舉何等之人,而條別其本務,將不勝其煩,而溢於理論倫理學之範圍。至因其性質之大別,而辜較論之,則又前數卷所具陳也,今不贅焉。
今所欲論者,乃在本務緩急之別。蓋既為本務,自皆為人所不可不盡,然其間自不能無大小輕重之差。人之行本務也,急其大者重者,而緩其小者輕者,所不待言,唯人事蕃變,錯綜無窮,置身其間者,不能無歧路亡羊之懼,如石奢追罪人,而不知殺人者乃其父;王陵為漢禦楚,而楚軍乃以其母劫之,其間顧此失彼,為人所不能不惶惑者,是為本務之矛盾,斷之昔宜審當時之情形而定之。蓋常有輕小之本務,因時地而轉為重大;亦有重大之本務,因時地而變為輕小者,不可以膠柱而鼓瑟也。
(第三節 本務之責任)
人既有本務,則即有實行本務之責任,苟可以不實行,則亦何所謂本務。是故本務觀念中,本含有責任之義焉;唯是責任之關於本務者,不特在未行之先,而又負之於既行以後,譬如同宿之友,一旦罹疾,盡心調護,我之本務,有實行之責任者也。實行以後,調護之得當與否,我亦不得不任其責。是故責任有二義。而今之所論,則專屬於事後之責任焉。
夫人之實行本務也,其於善否之間,所當任其責者何在?曰在其誌向。誌向者,兼動機及其預料之果而言之也。動機善矣,其結果之善否,苟為其人之所能預料,則亦不能不任其責也。
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責乎?曰:由於意誌自由。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誌之自擇,而別無障礙之者也。夫吾之意誌,既選定此事,以為可行而行之,則其責不屬於吾而誰屬乎?
自然現象,無不受範於因果之規則,人之行為亦然。然當其未行之行,行甲乎,行乙乎?一任意誌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規則所能約束,是即責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與自然法不同者也。
本務之觀念,起於良心,既於第一節言之。而責任之與良心,關係亦密。凡良心作用未發達者,雖在意誌自由之限,而其對於行為之責任,亦較常人為寬,如兒童及蠻人是也。
責任之所由生,非限於實行本務之時,則其與本務關係較疏。然其本原,則亦在良心作用,故附論於本務之後焉。
(第五章 德 論)
(第一節 德之本質)
凡實行本務者,其始多出於勉強,勉之既久,則習與性成。安而行之,自能欣合於本務,是之謂德。
是故德者,非必為人生固有之品性,大率以實行本務之功,涵養而成者也。顧此等品性,於精神作用三者將何屬乎?或以為專屬於智,或以為專屬於情,或以為專屬於意。然德者,良心作用之成績。良心作用,既賅智、情、意三者而有之,則以德之原質,為有其一而遺其二者,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