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可無職業,而職業又不可無選擇。蓋人之性質,於素所不喜之事,雖勉強從事,輒不免事倍而功半;從其所好,則勞而不倦,往往極其造詣之精,而漸有所闡明。故選擇職業,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幹涉之。
自擇職業,亦不可以不慎,蓋人之於職業,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於其各種憑借之資,大有關係。嚐有才識不出中庸,而終身自得其樂;或抱奇才異能,而以坎坷不遇終者;甚或意匠慘淡,發明器械,而絀於資財,齎誌以沒。世界蓋嚐有多許之奈端、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鮮,良可慨也。是以自擇職業者,慎勿輕率妄斷,必詳審職業之性質,與其義務,果與己之能力及境遇相當否乎,即不能輒決,則參稽於老成練達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職業中,莫不有特享榮譽之人,蓋職業無所謂高下,而榮譽之得否,仍關乎其人也。其人而賢,則雖屠釣之業,亦未嚐不可以顯名,唯擇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襲父兄之業,至為利便,何則?幼而狎之,長而習之,耳濡目染,其理論方法,半已領會於無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謂遺傳者。自高、曾以來,曆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別發達之點,而器械圖書,亦複積久益備,然則父子相承,較之崛起而立業,其難易遲速,不可同年而語。我國古昔,如曆算醫藥之學,率為世業,而近世音律圖畫之技,亦多此例,其明征也。唯人之性質,不易揆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種之關係,亦非無齟齬於世業者,此則不妨別審所宜,而未可以膠柱而鼓瑟膠柱者也。
自昔區別職業,士、農、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簡,泰西學者,以計學之理區別之者,則又人自為說,今核之於道德,則不必問其業務之異同,而第以義務如何為標準,如勞心、勞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類生計之關係言之,則可大別為二類:一出其資本以營業,而借勞力於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報於人者。甲為傭者,乙為被傭者,二者義務各異,今先概論之,而後及專門職業之義務焉。
(第二節 傭者及被傭者)
傭者以正當之資本,若智力,對於被傭者,而命以事務給以傭值者也,其本務如下:
凡給於被傭者之值,宜視普通工值之率而稍豐贍之,第不可以同盟罷工,或他種迫脅之故而驟豐其值。若平日無先見之明,過嗇其值,一遇事變,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傭者之所要求,則鮮有不出入懸殊,而自敗其業者。
傭者之於被傭者,不能謂值之外,別無本務,蓋尚有保護愛撫之責。雖被傭者未嚐要求及此,而傭者要不可以不自盡也。如被傭者當勞作之時,猝有疾病事故,務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財產,激勵貯蓄之法,亦宜代為謀之。唯當行以誠懇側怛之意,而不可過於幹涉,蓋幹涉太過,則被傭者不免自放其責任,而失其品格也。
傭者之役使被傭者,其時刻及程度,皆當有製限,而不可失之過酷,其在婦稚,尤宜善視之。
凡被傭者,大抵以貧困故,受教育較淺,故往往少遠慮,而不以貯蓄為意,業繁而值裕,則濫費無節;業耗而傭儉,則口腹不給矣。故傭者宜審其情形,為設立保險公司,貯蓄銀行,或其他慈善事業,為割其傭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備不時之需。如見有博弈飲酒,耽逸樂而害身體者,宜懇切勸諭之。
凡被傭者之本務,適與傭者之本務相對待。
被傭者之於傭者,宜摯實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蓋彼以有資本之故,而購吾勞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資財,此亦社會分業之通例,而自有兩利之道者也。
被傭者之操作,不特為對於傭者之義務,而亦為自己之利益。蓋怠惰放佚,不唯不利於傭者,而於己亦何利焉?故摯實勤勉,實為被傭者至切之本務也。
休假之日,自有樂事,然亦宜擇其無損者。如沉湎放蕩,務宜戒之。若能乘此暇日,為親戚朋友協助有益之事,則尤善矣。
凡人之職業,本無高下貴賤之別。高下貴賤,在人之品格,而於職業無關也。被傭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學理,尋覽報章雜誌之屬,以通曉時事,或聽絲竹,觀圖畫,植花木,以優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傭值之多寡,恒視其製作品之售價以為準。自被傭者觀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準之於定率者。若要求過多,甚至糾結朋黨,挾眾力以脅主人,則亦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