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人對於國家之本務,以遵法律為第一義。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利者也。人之意誌,恒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欲所誘,以致有損人利己之舉動。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否則法律修明,國民恪遵而勿失,則社會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業,由之而無擾,人人得盡其心力,以從事於職業,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賜;而要非國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顧世人知法律之當遵矣,而又謂法律不皆允當,不妨以意為從違,是徒啟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國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議法之人,知識淺隘,或以政黨之故,意見偏頗,亦有立法之初,適合社會情勢,曆久則社會之情勢漸變,而法律如故,因不能無方鑿圓枘之弊,此皆國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則政府固當速圖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見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後已。唯其新法未定之期,則不能不暫據舊法,以維持目前之治安。何則?其法雖弊,尚勝於無法也,若無端抉而去之,則其弊可勝言乎?
法律之別頗多,而大別之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規定政府之體裁,及政府與人民之關係者也。刑法者,所以預防政府及人民權利之障害,及罰其違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關係,防將來之爭端,而又判臨時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據法治事之人。國民既遵法律,則務勿撓執法者之權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執法之權也。且法律者,國家之法律,官吏執法,有代表國家之任,吾人又以愛重國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學術才能者不能任。學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獨不足敬乎?
官吏之長,是為元首。立憲之國,或戴君主,或舉總統,而要其為官吏之長一也,既知官吏之當敬,而國民之當敬元首,無待煩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節 租稅)
家無財產,則不能保護其子女,唯國亦然。苟無財產,亦不能保護其人民。蓋國家內備奸宄,外禦敵國,不能不有水陸軍,及其應用之艦壘器械及糧餉;國家執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監獄;國家圖全國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開溝渠,設燈台,啟公囿,立學堂,建醫院,及經營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諸事,無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給以祿俸。然則國家應出之經費,其浩大可想也,而擔任此費者,厥維厥維:乃是。厥,乃,才。享有國家各種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納租稅之義務也。
人民之當納租稅,人人知之,而間有苟求幸免者,營業則匿其歲入,不以實報,運貨則繞越關津,希圖漏稅,其他舞弊營私,大率類此。是上則虧損國家,而自荒其義務;下則卸其責任之一部,以分擔於他人。故以國民之本務繩之,謂之無愛國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繩之,亦不免於欺罔之罪矣。
(第四節 兵役)
國家者,非一人之國家,全國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國家有慶,全國之人共享之,則國家有急,全國之人亦必與救之。國家之有兵役,所以備不虞之急者也。是以國民之當服兵役,與納租稅同,非迫於法律不得已而為之,實國民之義務,不能自已者也。
國之有兵,猶家之有閫人焉。其有城堡戰堡也,猶家之有門牆焉。家無門牆,無閫人,則盜賊接踵,家人不得高枕無憂。國而無城堡戰艦,無守兵,則外侮四逼,國民亦何以聊生耶?且方今之世,交通利便,吾國之人,工商於海外者,實繁有徒,自非祖國海軍,遊弋重洋,則夫遠遊數萬裏外,與五方雜處之民,角什一之利者,亦安能不受淩侮哉?國家之兵力,所關於互市之利者,亦非鮮矣。
國家兵力之關係如此,亦夫人而知之矣。然人情畏勞而惡死,一旦別父母,棄妻子,舍其本業而從事於壘艦之中,平日起居服食,一為軍紀所束縛,而不得自由,即有事變,則挺身彈刃之中,爭死生於一瞬,故往往有卻顧而不前者。不知全國之人,苟人人以服兵役為畏途,則轉瞬國亡家破,求幸生而卒不可得。如人人委身於兵役,則不必果以戰死,而國家強盛,人民全被其賜,此不待智者而可決,而人民又烏得不以服兵役為義務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