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地確權:新一輪農村改革的啟動(6)(1 / 1)

一是:有一定的涉農業務經曆,有一定的業績,被業界承認是有經驗的農業企業;

二是:有較好的社會信譽,有足夠的經營管理力量和專業技術力量,有從事農業開發的能力的企業;

三是:對土地流轉後得到的承包地如何開發利用,要有近期和中期的科學發展規劃,並經過論證。

(三)土地確權後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農民自建的房屋能否用於抵押?土地流轉過程中能否把已用於抵押的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再轉包或租賃給他人?

土地確權以後,承包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產權都已明確,並且農民獲得了相關的權證,這就符合了農民以此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應在此基礎上再附加條件。要知道,農民一直感到貸款難,這一方麵是由於基層的金融機構少,另一方麵是由於農民作為貸款申請者缺少抵押物。在土地確權以前,農民沒有可能利用承包土地取得抵押貸款。這種情況直到土地確權以後才發生變化,即農民可以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上農民自建房屋的產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以抵押貸款方式取得貸款。剩下的問題就是增設基層金融機構了。在浙江省杭州、嘉興、湖州三市土地確權以後的農村進行調研時發現,這三個市的農村抵押貸款已有較好的條件,抵押貸款工作推行得比較順利,貸款風險並未表現出來,申請貸款的居民和基層金融機構都比較滿意。

需要進一步探討的一個問題是:土地確權以後,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能否把已用於抵押的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再轉包或租賃給他人?比如說,農民為了進城務工、經商或開辦作坊,事先把土地和房屋作為抵押物,從銀行取得貸款,作為創業的資本,然後又把土地和房屋出租給他人,自己攜帶妻子兒女遷進城市。這種情況是較常見的。為了避免今後土地流轉供求雙方可能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供求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說明這塊土地已經抵押給銀行的實情,不能隱瞞而不通知對方。至於抵押權則明顯地屬於產權證持有一方,償還抵押貸款也隻能由產權證持有一方負責。

(四)農村承包地的確權和流轉要不要尊重曆史?如果尊重曆史的話,那麼究竟以什麼為起點?是以1980年前後為起點,還是再往前追溯?

在已經進行土地確權和土地流轉的一些省市進行調研時發現,農村承包地的確權和流轉一定要尊重曆史,不能抹殺曆史事實而重新開始。但究竟以什麼為起點?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還是以1980年前後推廣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製時為起點,而不能再往前追溯。

理由是:自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土地改革以來,已很長時間,當初許多鄉村的土地改革時的原始記錄已經不存在了。經過這麼多年,當時親曆其境的當事人,大多數已經去世,即使有些人還在,也已經上了年紀,記憶力衰退,也說明不了當時的情況。何況經過曆次製度變遷,包括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到“三級所有,以隊為主”,再到撤社建鄉、農戶承包等等,所以無論是追溯到農業合作化以前還是追溯到土改以前,都是不現實的,隻能給土地確權工作添亂,而不能促進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

在這方麵,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決斷:一律以農村家庭承包製開始時為起點,否則就有可能陷入無窮無盡的家族與家族之間的糾紛、村與村之間的糾紛、鄉與鄉之間的糾紛之中。當然,這裏還需要解決最近30年農村家庭承包製開始以來出現的曆史問題。比如說,有的家庭沒有兒子,隻有幾個女兒,女兒一個個全嫁走了,但承包地全留在家裏,一分地也不減少;另外一個家庭,沒有女兒,全是兒子,兒子長大了,都成家了,但家裏的承包地還是原樣,一分地也沒有增加。後麵這一戶就有意見。那怎麼解決?如果給後麵這一家增加承包地,地從哪兒來?如果同後麵這一家庭類似的還有若幹戶,他們也要求多撥一些承包地,又該怎麼辦?這些都是土地確權時會遇到的實際問題。不可能有統一的解決方案。隻能根據本村的情況作出協調方案。如果不能達成諒解,隻好暫時擱置不議。當初有些地方在承包地分配時曾有一條政策規定,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已實行很多年了。在沒有新的政策規定時,也隻能按照已有的辦法執行,留待以後解決。這也是“對曆史的尊重”。

我們隻有相信“下一代人比我們聰明”,他們一定會有大智慧來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