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土地確權:新一輪農村改革的啟動(5)(1 / 1)

目前,不可能采取硬性的強製措施,如罰款或鏟除非糧食作物和樹苗,否則不僅監督成本過高,工作量過大,而且會阻礙土地流轉的推進,還會激起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把政府和基層農村組織擺在農民對立麵的位置上。村幹部也反對這種做法,因為他們不願得罪土地流轉的供方和需方,引起村民非議。看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隻有給土地流轉後繼續種植糧食的新承包者一定的補助或獎勵,並逐步提高糧食價格。這些措施不一定完全遏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非糧化”傾向,所以細致地教育、開導、勸說土地流轉供求雙方的工作仍不能放鬆。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除了有“非糧化”傾向以外,還存在“非農化”傾向,即把從農民承包戶那裏流轉出來的土地,轉向農業以外用途(如建立工廠,蓋商品房等)的傾向。這樣的問題雖然性質上比“非糧化”更嚴重,但比較容易處置,即隻要嚴格按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的規章製度辦理,就可以遏製住。關鍵在於貫徹“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原則。

(二)工商業企業進入農村的資格審查製度

這是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又一個問題。問題是:土地確權以後,農民中有越來越多的青壯年為了實現進入城鎮務工、經商的願望,願意把所承包的土地轉包出去或租賃給別人。有些地方,本地願意轉包或租入土地的農戶不多,因此就產生了工商業企業願意轉包、租用農戶的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還有的地方,工商業企業與當地農戶同時作為土地流轉的需方,但在轉包費或租金方麵,工商業企業往往喊價比當地農戶要高一些,從而有優勢。這種情況之所以出現,據我們在一些地區的調研,大概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工商業企業規模大,資金充裕,土地流轉到手後,預期利潤率較高,所以在支付轉包費或租金時願意開出較高的價格;二是在工商業企業中,有些是把轉包或租賃得到的土地作為原料基地(比如食品工業企業需要有自己的原料基地),於是它們所要滿足的是今後能源源不斷地向本企業提供原料,而不是單純對外銷售土地上所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樣,這些企業不太重視生產全流程的成本核算、轉包費和租金的數額,而認為隻要原料供給得到保證就行了;三是工商業企業中有些是把土地作為儲備而轉包或租賃到手的,目前先按原先的種植情況保持不變,等到有機會時再把這些土地移作他用(如建廠房,建倉庫,建職工宿舍等)。這樣,為了保證本企業有儲備土地,多花一些轉包費或租金在企業看來也是合算的,因為土地是稀缺資源,囤地比囤錢對企業更有利。

於是在各地關於是不是要禁止工商業企業進入土地確權以後的土地流轉過程有不同的意見。一些人認為要容許工商業企業作為土地流轉的需方,理由是:隻要它們是有意於投資農業的,帶資本下鄉,帶技術下鄉,對發展農業生產有好處而又不違背土地使用方向有何不可?另一些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當禁止它們轉包、租賃農民承包的土地,理由是:它們不僅會排擠農民中願意擴大生產規模的種植能手、種植大戶,而且由於它們背景複雜,業務涉及麵廣,一旦它們在其他方麵經營虧損,把所轉包、租賃的土地又轉手讓給他人,會對農村的經濟社會的穩定不利。還有第三種意見,認為既不能無條件地放開讓工商業企業進入土地流轉過程,又不能絕對禁止工商業企業投資於農業,而應當設置進入農村土地流轉過程的工商業企業的資格審查製度。通過資格審查,即對申請者的過去的投資經曆、資本狀況、股權狀況、業績和農業技術力量進行審查,才作出決定:容許進入還是不容許進入。

在分析了上述三種觀點後所作出的判斷是:第一種和第二種意見都不利於農業的發展,而第三種意見有較大的可行性。問題在於資格審查的標準是什麼?什麼樣的資格才能被認為夠格,缺少什麼就會被認為是不夠格的?以下三項標準是可以被大多數人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