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浙江進行了有關土地確權的調研後,在廣東清遠市參加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召開的全國各省(區、市)經濟委員會和農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同中西部一些政協的經濟委、農委的負責同誌談到浙江省土地確權後耕地麵積增加的情形時,他們說:“我們那裏耕地麵積如果也重新丈量和土地確權,耕地麵積可能增加得更多一些,因為當初還有‘壞地’三畝折算成一畝的情況。而且荒地更多,近些年來,田邊地頭也都被利用了。”假定真的如此,耕地麵積重新丈量後,全國耕地將不止18億畝,而可能超過21億畝。
五、土地確權和農民收入增長
農民收入的增長是土地確權後最顯著的成果。在浙江杭州、嘉興、湖州三市都聽到農民的反映:現在收入比過去多得多了。嘉興市的彙報材料中有一組初步測算的數據:土地確權以前,嘉興市的城鄉人均收入之比為31∶1,土地確權以後,嘉興市的城鄉人均收入之比為19∶1。城鄉人均收入差距之所以有如此明顯的縮小,不是城市人均收入減少了,而是農村人均收入大幅度增加了。
我們在嘉興市所屬的平湖市調查,初步分析後認為,農村人均收入增長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土地確權以後,農民的財產權明確了,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他們生產經營的信心大增,他們的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動力充沛,潛力得以發揮。這可以被看成是農民發家致富的源泉。
第二,農民有了財產權,相應地就有了財產性收入。農民的財產分為兩類:一是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二是房屋,主要指在宅基地之上自建的房屋。承包地作為農民財產,給農民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有:承包地的轉包費、出租的租金、土地入股的分紅、土地轉讓後的價款等。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作為農民財產,給農民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房屋轉讓後的價款等。如果農民外出務工,或經營商業,開店,開手工作坊,除了有工資或利潤所得之外,家中的土地轉包、出租或入股後,還可以獲得轉包費、租金、入股分得的紅利;家中的房屋出租,可以獲得房租。在浙江省嘉興市郊的農村,我們看到農民的宅基地上,舊房屋已被拆掉,蓋起了一排排四層的新居,有些是農民自住的;有些,農民自住一半,另一半出租給外地來的經商人員;還有一些,農民全部出租給城市居民或外地來的經商和務工人員使用。農民得到較多的房租收入。
第三,農民在土地確權後,通過土地流轉,從其他外出務工或經商的同村農民那裏轉包或租賃了土地,或用於擴大種植規模、養殖規模,或用於發展蔬菜、水果、花卉業,他們的收入增加了。
第四,另一部分農民在把承包的土地轉包、出租給別人,或把土地入股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後,有的在城市中打工或開店開作坊,建立小微企業,生意興旺,收入較豐,於是把家屬遷入城鎮。農村中的房屋,或者仍留著,供回鄉時暫住,或者租出去,獲取租金。
第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很大發展。這主要由於農民的財產權明確了,農民辦好專業合作社的勁頭充足,專業合作社的經濟實力加強了,經營、管理都有改進。專業合作社在規範化的道路上壯大起來。這也增加了合作社社員們的收入。
由此可見,土地確權在提高農民收入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方麵的作用是顯著的、不容忽視的。
六、進一步展開土地流轉工作時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四個問題
目前,農村土地確權後的土地流轉工作依舊處於試點階段。從已經取得較大進展的試點縣所反映的問題來看,這項工作還需要針對以下問題作一些探討,尋找出穩妥的解決方案。大體上有以下四個問題。
(一)關於“非糧化”傾向
土地確權以後,農村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加快了,這是可喜的。但與此同時,土地使用的“非糧化”現象也日益引起人們的注意。這裏所說的“非糧化”是指:轉包、出租之前,農業承包戶在承包地上種植的是糧食,轉包、出租以後,新承包者改種其他作物,如蔬菜、草莓、果樹、飼料(供養殖業用)等。“非糧化”作為一種趨勢,今後可能越來越嚴重。這是由市場價格差異決定的。土地流轉後,如果硬性規定本來是糧田的土地,流轉後隻準種糧食,恐怕吸引不了轉包者和承包者,因為收入過少,難以獲利。這等於依然把原來的農業承包戶束縛在原來的承包土地上,農戶隻能讓家庭中的老、弱、婦、幼低效率地從事糧田的生產經營。於是這就成為一個難題。何況,硬性規定原來種糧食的土地經過流轉之後仍舊種糧食,不一定能奏效,因為監督成本是很高的,而且誰來經常監督檢查?特別是改種的蔬菜、新栽的果樹已經成為新承包者的收入來源後,難道把它們鏟掉,重新種上糧食?誰來執行這一任務?這必然引起農村中的糾紛,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