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土地確權:新一輪農村改革的啟動(2)(1 / 1)

當然,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牲畜、運輸車輛等)不同,其他生產資料可以由所有者自由出售,售給需要該種生產資料的人,但土地卻不一定能如此出售。這主要是因為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土地供給有限,土地的使用狀況受到法律的限製,什麼樣的土地隻能轉讓給什麼樣的買主、買主把購入的土地做什麼用,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得違背。這是土地交易中必須遵守的。我們在日本考察時,對這種情況做過調研,發現日本對土地的交易有詳細的規定,日本的城市居民和企業法人可以租賃農民土地,但不能購買農村的土地,而且租賃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如不能撂荒、不能建房、不能設廠等。如果租賃的土地是糧田,那就隻允許繼續種糧。違者要追究法律責任,這就是明確的限製。這種規定在日本專家看來是人人都應遵守的。為什麼這樣?這是日本地少人多,為維持經濟和社會穩定所必需的。

中國目前所進行的土地確權,也以不改變土地使用方向為準則,目的是不讓本來有限的耕地和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因此,農村的土地確權對中國農民來說,最重要的是:在保證農業用地(耕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方向不變的前提下,使農民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不至於被政府或在政府同意下的企業單位低價圈占土地和拆毀農家住房而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土地確權後,農民應具有三權三證。三權是: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產權;三證是: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證、農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產證。農民的三權三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為什麼農民會成為“失地農民”?為什麼農民會成為“無業者”?為什麼農民會成為無房可住的流浪者或寄人籬下者?這與農民財產權益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有關。土地確權後,農民的三權三證得到了保障,任何人或單位都不得隨意侵占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要征用農民的土地或拆遷農民的房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需要以農民作為一方,政府或政府同意下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另一方的雙方協商,按雙方同意的價格成交,以合同為據。這樣,農民心裏就踏實了,因為他們的權益得到了維護。

三、土地確權和土地流轉

近些年,土地流轉已經在中國廣大農村逐漸推廣,或轉包,或租賃,或委托經營,或土地折股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企業、農業企業等等。外地務工、開店、開作坊、經營商業活動的農村居民認為,與其讓自己的承包土地閑置或由留守農村的老人以低效率方式自耕自收自銷,不如進行土地流轉,這樣可以取得較高的收入。

但據我們在湖北、江蘇、山東幾省的調研,發現從事土地流轉的農戶普遍存在一個顧慮,這就是心裏不踏實,即久而久之,流轉出去的承包地還屬不屬於自己。他們認為,這些租出去的土地、入了股的土地將來能不能收回自營?如果對方不願意歸還,自己該怎麼辦?去索取,對方不給,怎麼處理?或者,對方不願歸還原來的那塊土地,而是歸還麵積相當但土質較差的另一塊土地,又如何對待?諸如此類的問題都令從事土地流轉的農民不安。

土地確權以後,農民得到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證,他們對這一類可能發生的土地轉包、租賃、入股退股糾紛等問題有了底線,即認為土地確權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從而願意以轉包、租賃、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流轉出去。關鍵在於:第一,不必擔心土地轉包、租賃、入股之後會喪失自己的財產權;第二,不必擔心土地流轉以後自己會得不到應有的收益,如轉包費收入、租金收入或股份分紅等收益。這樣就形成了良性循環,即土地確權後農民對土地流轉有了信心,於是導致較多的農民願意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租賃或折成股份入股而獲得議定的收入,從而又會有更多的農民加入土地流轉的行列,進一步擴大農業規模經營的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