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土地確權:新一輪農村改革的啟動(1)(1 / 1)

一、土地確權的重大意義

土地確權是當前中國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開始。為了說明這一重大改革的深遠意義,我們從中國的城鄉二元體製談起。

計劃經濟體製不同於城鄉二元結構。城鄉二元結構自古就有。以北宋南宋交替時期為例,當時,華北被金兵攻占,黃河流域的居民南遷,南遷是自由的,並沒有城市居民隻準遷入南方城市、鄉村居民隻準遷入南方鄉村的限製。又如,清朝中葉以後東北開禁了,山東人移居東北,山東的鄉村居民可以在東北的城鎮做學徒和店員、務工、開店、辦作坊、購房建房,山東的城市居民可以在東北的鄉村租地、種地、買地、購房建房;他們在東北城鄉之間可以自由遷移,不受戶籍限製。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20世紀50年代前期。然而,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起,由於計劃經濟體製的確立,戶籍分為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城鄉二元體製形成了,城鄉也就被割裂開來了。從那時開始,城市和農村都成為封閉性的單位,生產要素的流動受到了十分嚴格的限製。在城鄉二元體製下,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權利是不平等的,機會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種意義上,農民處於“二等公民”的位置。

城鄉二元體製的確立對計劃經濟的存在和延續起著重要作用。可以扼要地說,計劃經濟體製實際上有兩大支柱:一是政企不分、產權界限不清晰的國有企業體製;二是城鄉分割、限製城鄉生產要素流動的城鄉二元體製。這兩大支柱支撐著整個計劃經濟體製的運轉。換言之,限製城鄉生產要素的流動,意味著把廣大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禁錮在居住地,隻有這樣,計劃經濟體製才能鞏固,才能運轉。

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是從農村家庭承包製的推行開始的。農村家庭承包製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並為鄉鎮企業的興起和農業勞動力外出務工創造了條件,在當時,為推動中國經濟體製改革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實行農村家庭承包製隻是否定了城鄉二元體製的一種極端的組織形式(人民公社製度),而沒有改變城鄉二元體製繼續存在的事實,城鄉依舊隔絕,兩種戶籍製度仍然並存。而從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後,改革的重心從農村轉向城市,國有企業的體製改革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這顯然是非常重要的改革部署,但相對而言,農村的改革卻被忽視了。什麼時候又關注農村的進一步改革?什麼時候開始對始終未被觸動的城鄉二元體製進行新一輪的改革?應當說,是在進入21世紀以後。前麵已經一再強調,集體林權製度的改革在這方麵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也就是集體林權落實到戶,曾被稱為“新世紀改革的第一聲春雷”,絕無誇張之意,而是符合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實際狀況的。關於林權製度改革,詳見本書第三章第三節。

集體林權落實到戶,林權證發到林農手中,這就是“土地確權”。從此,林農有了財產權,有了財產性收入,林權可以抵押,林區經濟活了,集體林地的麵貌變了。這就是改革和發展的動力源泉。實踐給理論界出了一個題目:集體林地可以這樣改革,為什麼集體農田不能這麼做?在廣大農村中,林農隻是少數,大多數農民是農田的耕種者、生產經營者,在土地確權之後,他們不是同樣會迸發出極大的積極性嗎?農村麵貌的真正變化,不能隻靠林農,而必須靠農田的承包戶。隻有農田承包戶都經過土地確權,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中國才能成為一個富裕的、強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

二、土地確權,保障農民權益

據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調研組在浙江、重慶、河南、山東、四川等省市的調查資料可以看出,農民之所以熱烈擁護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首先是認定土地確權之後可以切實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要知道,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名義下,農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管是祖輩留下的舊房屋,還是近些年來農民自己花錢新建或擴建的房屋,都不被承認是自有的房屋,更不必說自己多年勞動而使土地已經日益肥沃的承包農田了。政府和大企業如果決定占地拆房,農田承包戶隻得聽從安排,讓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眼睜睜地看著宅基地上的老房新房一起被拆毀。而農民所得到的補償費,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各地幾乎都有農民抗占地、圈地和強拆民居的事件發生。農民的權益既得不到尊重,更談不到合理的、充分的補償。要知道,農民失去土地和房屋,不僅意味著他們失去了生活資料,而且意味著他們失去了賴以取得收入的生產資料和謀生之路。他們得到的不充分的補償,隻夠眼下生活所需,以後怎麼辦?他們連想都不敢想。農民失去了土地和房屋,這正是曆朝曆代統治當局最擔心發生社會動蕩的源頭,然而這些情況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土地確權對農民權益的保障的意義,從這個角度分析,無論怎樣高估都不算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