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官辦書院占絕大多數,除各級官府以公銀建立外,也有各級官員出私產創建者。據曹鬆葉統計:清代書院1800所,地方官府創辦1088所,占60.44%;督撫創辦186所,占10.33%;中央京師創辦6所,占0.33%;敕奏創辦(朝廷特批)101所,占5.61%,合計官辦1381所,占76.71%。民辦隻有182所,占10.11%。
清代統治者在統一全國之後,吸取明代的經驗教訓,對書院采取了嚴格的限製措施。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就通令“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號召地方遊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但是,書院在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已占有極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漢族知識分子中有重要影響,簡單的禁令又會加劇社會矛盾,所以又在嚴密控製下有限度地允許書院講學,並且開始表彰某些書院,如: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應湖南巡撫袁廓宇之請,修複衡陽石鼓書院,以“表彰前賢,興起後學”。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手書“學達性天”匾額賜給朱熹當年所建武夷五曲書院、婺源華陽書院、廬山白鹿洞書院和長沙嶽麓書院。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又手書“大儒世澤”匾及“誠意正心闡鄒魯之實學,主敬窮理紹濂洛之心傳”的對聯,賜給福建考亭等書院。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再書“學宗洙泗”匾額賜蘇州紫陽書院。透露出支持尊崇程朱理學書院發展的意向。但直到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仍宣稱:“至於設立書院,擇一人為師,如肄業者少,則教澤不廣;如肄業者多,其中賢否混淆,智愚雜處,而流弊將至於藏垢納汙。”因此,對請求聘師建書院者,仍是“部議不準”。對私人創辦書院仍嚴加限製。
盡管如此,清代書院的發展並非全無成就。清代書院發展也有許多新的特點。
根據這則諭令,各省陸續興辦書院,並使之成為省內的最高學府。先後修複或創建的書院有:保定蓮池書院、濟南濼源書院、太原晉陽書院、開封大梁書院、南京鍾山書院、蘇州紫陽書院、南昌豫章書院、杭州敷文書院、福州鼇峰書院、武昌江漢書院、長沙嶽麓書院、長沙城南書院、西安關中書院、蘭州蘭山書院、成都錦江書院、肇慶端溪書院、廣州粵秀書院、桂林秀峰書院、昆明五華書院、貴陽貴山書院、北京金台書院、桂林宣成書院、沈陽沈陽書院,共23所。
近見各省漸知崇尚實政,不事沽名邀譽之為,而讀書應舉者亦頗能屏去浮囂奔兢之習,則創建書院,擇一省文行兼優之士,讀書其中,使之朝夕講誦,整躬礪行,有所成就,遠近士子觀感奮發,亦興賢育才之一道也。督撫駐紮之所,為省會之地,著該督撫商酌奉行,各賜帑金一千兩。將來士子群居讀書,須預為籌劃,資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於有公銀內支用。封疆大臣等並有化導士子之職,各宜殫心奉行,黜浮崇實,以廣國家菁莪棫樸之化,則書院之設,於士習文風,有裨益而無實弊,乃朕之所厚望也。
在這之後,各府、州、縣也紛紛設立書院,“或紳士出資建立,或地方官撥公帑經理,俱申報該管官查複。”各級書院多被納入了官學的軌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