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1 / 2)

無疑,驅魔祛邪屬於巫術和半巫術的行為,天主教的確不精於此道,但是,任何宗教無論是其形態如何完備,總是難以完全清除巫術的痕跡,基督教也不例外。基督教的三大派係中,天主教和東正教在主觀上就沒有與過去的巫術痕跡劃清界限,其現代氣息本來就有限。而中國農民的宗教價值,從來都是有用才信的實利主義的,加入天主教的教民,其實也不例外,發展新教徒,更是需要憑借一些實際的“神效”來吸引和招徠。正因為如此,天主教才會頻繁地進入傳統的半巫術領域,而這個領域所輻射的功能,恰恰是中國農民對所有進入他們視線的宗教所期待的。不錯,天主教不像佛教和道教,沒有專門的驅魔儀式,但是他們可以用諸如念經和灑聖水這樣簡單的儀式來替代,他們這樣做的時候,實際的考慮無疑是傳教對象的需要。因為這種來自中國傳統的強大需要,往往是他們能否在中國農村站住腳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可以說是洋教不自覺地中國化的結果。雙井村教民的推薦洋教士和富戶張洛待接受推薦,歸根結底都是他們在宗教問題上根深蒂固的工具價值在起作用。如果不出火藥爆炸的意外,很可能雙井村從此至少會添一戶教民,事實上當洋教士艾清照和教民們明白了自己原來是在見鬼,其實錯怪了張洛待之後,他們的確對這場官司有些後悔,案卷上記錄的洋教士的“口供”雖然沒有明白地表露出來,卻也不乏悔意。

這個教案的案卷給我們透露的另一個消息,就是中國農民對於基督教在文化上的抵觸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大,即使是鄉紳,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對基督教天然的反感。富有的農民張洛待可以與教民是好朋友,他們的兒子在一起讀中國的聖賢書,準備將來的科舉考試,而本村的紳士、張洛待的嶽父副榜劉洛明對此事也不反對,甚至當女婿要請洋教士來驅邪時,他依然“沒有理會”,當然更談不上出麵阻止。這裏有兩種可能,一是當地的鄉紳不像南方那樣有威信,不可能對鄉村事務事事幹預;一是天主教的進入,還沒有構成對當地鄉紳權威的實質性威脅。在我看來,更有可能是兩者兼而有之,鄉紳的權威應該還是有的,他們所具有的政治與文化權威看來並沒有受到很嚴重的挑戰,此案的了結,官府還是借助了他們參與。信教的李洛來和不信教的張洛待,他們的兒子在一起讀聖賢之書,日後可能還會一起走鄉紳們走過的科場之路,雖然一個信仰外來的天主,一個迷信本土的神仙,可要背誦念熟的卻是一樣的“子曰詩雲”,關鍵是倆人都自覺不自覺地把天主教限定在傳統認定的領域,事實上是將天主教看成了本土宗教更具靈驗的替代。

但是,如果說在此案發生之前雙井村一帶的鄉紳的權威和鄉村固有秩序還能維持的話,那麼從教民告官的那一時刻起,這種權威和秩序就開始被破壞了。按鄉村社會的慣例,發生糾紛首先要經過親族鄰裏乃至鄉紳的調停,實在調停不了了,再進入法律解決的程序,調停不了那是鄉紳的權威和能力的問題,而經不經過調停則是對鄉紳權威和鄉村秩序的尊重和承認的問題。教民在被火藥燒了的第二天就把事情直接捅到了官府,不僅沒有打算經過調停,甚至不給鄉紳以及鄉裏宗親過問的機會,不管是由於什麼理由,都明白地蘊涵著對固有鄉村秩序的挑戰。也就是意味著,當教民們自以為遭到了迫害時,有別於原來的鄉村秩序中心的另一個中心就浮出了水麵。道理其實非常簡單,當人們以為施與他們迫害的是與鄉紳有緊密關聯的一方時,他們會自覺不自覺地求助原來秩序中心以外的力量。一般來講,農民隻有在迫不得已的時候才會出此下策,而此案中的教民顯然是過於輕率了。可以想像,在此案結束之後,張洛待一家很可能會由對天主教的親和態度變成敵對,與他有關係的親族和鄉鄰以及被教民們冷落的鄉紳們,對待天主教的態度也會發生相應變化,不言而喻,一個局部的民教對立的時代就會由此而到來了,我們知道,寧晉縣後來成了義和團運動相當熱鬧的地區之一。

遍翻此案的卷宗,我突然意識到,對基督教在中國的存在最在乎和最有敵意的其實是清朝官方。基督教的開禁,是在西方列強的炮口下被人強按頭的結果,這口惡氣當然是官府方麵的肚子裏比較的多一點,是氣總要出一點的,逢著民教衝突官府總是有意無意往往向著民方,惟洋人之命是從的情形一般是義和團鬧過以後的事,而19世紀60年代,各地官府大凡遇到民教衝突案件,還是以偏向民方的居多,雖然事情鬧到北京以後,在西方武力的壓力下,最終往往會以民方的敗訴告終,但在案件的初始階段卻往往相反。在福建江西等地,居然還出現過由官府出麵操縱的所謂教案。在雙井村的案件中,縣令汪顯達居然連火是從何而來的這種最基本的案由都不願意追問,就糊裏糊塗地結案。當然有張洛待打點(賄賂)的可能,但更可能的是縣令出於保護本地鄉紳富戶的本能(別忘了,張洛待還有一個副榜的嶽父)。更加令人不解的是,當案情大白,當事的教士和教民都無意再追究時,官府卻對這件本屬於平常的民事糾紛的案子痛下殺手,竟然把張家父子依“妄布邪言”和“湯火傷人”之罪,“加一等”處罰,判刑的判刑,流放的流放,而且這種加重處罰絕非洋人的意思。(如果此事在平時,就是驚動了官府,頂天了也就是賠些錢算了,也就是說,即使按清朝的法律,這隻能是個民事賠償的“細事”,斷然不會有人因此而被判罪。)而在同時期,同樣惹出外交麻煩的教案,對民方較重的處罰都是在西方的直接壓力下做出的。張家父子的遭遇,並不全是因為他們給官府找了麻煩,惹來了外交糾紛(惹起外交糾紛,其實主要責任應該汪縣令來負),更重要的是由於張家對洋教中人的友好和信任的態度。清朝政府從來對於非正統的宗教懷著一種強烈的政治戒備,對民間非法宗教如此,對基督教在華各派更是如此。雖然在各個時期和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但在庚子以前,官方的遏製政策還是占主導地位的。正是由於遏製政策的屢屢受挫,才使得相當多官員對基督教積怨甚深,實際上隻有官方的遏製政策與鄉村的鄉紳以及農民和教會教民在文化和具體利益的衝突糾葛到了一起,兩者交互作用,教案才會愈演愈烈,才會有義和團運動那種排外(主要是排教)的浪潮。也可以說,義和團運動的爆發,就是遏製心理的大宣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