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包幹為標誌的農村改革,使得農村回到了跟合作化以前相類似的狀態。大包幹一舉解決了農民的吃飯問題,也拉動了以後城鄉的一係列改革,但大包幹的確使得農村出現了一段時間的權力的真空。土地承包之後,原來公社係統的幹部一時間不知道該如何管事,原先習慣了的一套領導方式突然之間沒了用武之地,農民從事事有人管一下子變成了凡事沒人間。在改革開初農民兼顧集體事業的熱情,隨著對於擔心政策變回去的憂慮漸漸消淡,一些農村的公益事業的確處於荒怠的境地,在80年代中期,雖然農村裏的新房如雨後春筍,但橋梁道路和村裏的衛生狀況卻差了許多。當年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人們的某些憂慮,實際上也有幾分道理,隻是這種道理是建立在根本無視“世界上最大的問題”--老百姓的吃飯(毛澤東語)上麵的,所以與無理同。然而,對於國家政權而言,最大麻煩在於,農村經過幾十年的集體化,等於是又逐漸地回到了解放初的狀況,國家不得不再度麵臨與分散的農戶進行交易的局麵。一時間沒有別的辦法,國家在農村糧稅的征收,土地以及河渠山地的管理,教育和社會公益的延續等等所有的一切,都隻能依靠行政體係來實現。隨著這種“國家事務”日益繁多,在大包幹初期門可羅雀的農村幹部不旋踵就忙了起來。由於經濟的發展,農村的權力機構有了從前想都不敢想的含金量,而原來的一套意識形態道德控製的失效,使得最後一點阻止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牟利的約束也蕩然無存。人們突然發現,農村中的權力資源具有了空前的吸引力,村長、支書、會計甚至村民小組長都可以從日益增長的提留中分到一杯羹。農村中的鄉鎮政權也水漲船高,像吹氣式以十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速度膨脹起來,一些單靠吃農業飯的縣城,機構膨脹的速度甚至比鄉鎮還快。上上下下,凡是有點門路的人,都盡可能地通過各種關係擠、湧進了基層政府機關。不知從什麼時候起,鄉鎮的各種對口的“助理員”紛紛擴張成了“辦公室”,由此多出了大批的“主任”和“副主任”。眼下還相當窮的地方,鄉鎮政府的辦公處往往是最亮麗的所在,而稍微有點錢的地區,鄉鎮辦公樓的規模幾乎能趕上省政府。最糟的是基層機構的膨脹都屬於編製外的擴張,越擴張農民需要交的提留也就越多(握有權力的幹部們自然不會滿足於工資和補貼),提留越多,農民方麵的阻力就越大,因此就需要更多的人參與“工作”,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基層政府機構的惡性膨脹固然是一些人“尋租”的結果,但起因畢竟是國家借助行政杠杆控製鄉村社會的初衷,隻要國家政權還習慣於利用過去的方式實現對農村的控製,那麼無論有多少消腫的舉措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都隻不過是在演一出又一出腫脹和消腫的悲喜劇。
應該承認,現在推行的村級政權的民主選舉,本意也含有防止農村腐敗,減輕農民負擔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村民選舉又叫村民自治。但是,現行的村民自治的法規,實際並沒有提供處理村級政權與鄉鎮政府的關係,以及村級政權與同級和上級黨組織的關係的依據。而現在推行的村民自治體製,無論從哪個方麵講都是與原先的縣、鄉(鎮)、村行政結構以及農村基層黨組織體係相抵觸的,即使不是百分之百的鄉鎮幹部,至少也是他們中的大多數,對村民選舉大不以為然。從目前的調查來看,全國鄉鎮政府對於村民選舉的抵觸是顯而易見的,他們的抵觸不僅僅意味著鬧情緒,還有動作,采用最為普遍的方式是控製選舉,使他們想要當選的人當選,以方便工作的展開(顯然,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村民選舉也就沒有意義了)。然而,即使沒有人操縱,選舉十分公正,選出的村幹部真正能夠代表民意,也未見得真的就可以將農民的負擔減下來,至多能減輕一點在村這個層次上的貪汙和浪費,同樣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因為無論從哪個方麵看,在與上級政府的對峙中,選舉出的村政權都處於絕對的弱勢,對於不聽話的村長,鄉鎮政府可以采用許多辦法來對付,更可以借上級黨組織的名義來壓他,用同級黨組織來牽製他。而村政權與之對抗的最有利武器,隻是更上一級政府的支持(對村民自治法的憑借也主要看縣以上政府的態度)。在類似於運動的村民選舉高潮中,新選出的村幹部自然有可能獲得這種支持,可是一旦“運動”過去,可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