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第三個案件有點問題。這個案件非常簡單,一個人的養子殺了人,他將其藏起來。事發之後,父子兩人都關進了監獄。按傳統的社會常理,如果這二人是親父子,老子肯定沒事兒,父為子隱嘛!可是,由於他們沒有血緣關係,有人認為這人包庇罪犯所以有罪。在那個時代,包庇罪不是輕罪,而是要與所包庇的罪犯同罪的。董仲舒這回依舊是持與人為善的態度,不過他這次沒有引證《春秋》,而從《詩經》裏找到了依據,他說,詩雲:“螟蛉有子,蜾嬴負之。”所以養子也是兒子,一樣符合“父為子隱”的“法則”,故爾,兒子可以判罪,而老子理應開釋(杜佑:《通典》卷69)。
顯然,董仲舒的這次判案是與現代法律體係大相徑庭的,有親緣關係絕對不可能成為包庇犯罪的理由。但是,法律製度是人來製訂的,必須考慮法律包含的獨特的曆史和文化因素。在中國傳統的以親緣紐帶串起來的社會裏,以父子軸線為核心的親親法則,就像後來的階級鬥爭一樣是社會生活的“綱”,就是不指望“綱舉目張”的人,也難逃綱後麵拖網的籠罩。如果以“父為子隱”作為前提,那麼董仲舒的判決其實並不過分。
然而,話又說回來,盡管董仲舒的春秋折獄很有人情味,有時判得也挺合理,但是這對於中國的法律製度的成長畢竟不是一件好事。中國的法律長期以來一直在倫理道德的巨石之下呻吟,得不到正常的發育,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董仲舒首倡的春秋折獄不能不說是開了一個非常不好的先河,它標誌著統治道德對法律毫不客氣的幹預和指導。兩漢以後,雖然律條越來越完備,很少有人再像董仲舒那樣直接引經斷案,但春秋折獄的精神卻流傳了下來,像曆史上大大有名的“海青天”海瑞,他斷案就有一個“原則”:親族之間的訴訟,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這種“與其——寧”原則,我們在現代已經耳熟能詳了,殊不知這原來也是古已有之的老脾氣。海青天這一“寧”下去,就不知道要有幾多“晚輩”可能負屈含冤,犧牲在倫理秩序的重壓下,司法的公正肯定要大打折扣。與海瑞同時代,也相當有名的張瀚,做大名知府的時候,曾經辦過一件很令自己得意的案子,說是一家兩兄弟發生了財產糾紛,爭訟不已,縣令斷不了,推到他這兒來了。古往今來,親兄弟鬧到打官司這一步,肯定是撕破了臉,嘴裏哪裏會有好聽的,於是在公堂之上就互相開罵,可是這卻惹惱了知府大人,不問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然後用一副器具將兩人各銬上一隻手,投入監獄就不管了,一任他們吃喝拉撒睡都結在一起。結果不問可知,這兩兄弟受不了折磨,隻好央人求饒,聲明不再打官司了。這場官司就這樣在親緣至上的大帽子下,稀裏糊塗地被強行和了稀泥(張瀚:《鬆窗夢語》卷1)。
比起海瑞來,張瀚的這件自鳴得意的“德政”要惡劣得多。即使在中國的傳統社會裏,親兄弟隻要分了家,就是兩個不同的經濟實體,發生經濟糾紛是難免的,兄弟爭財產在農村司空見慣,打官司是合法的事,既然地方官有司法權就理應受理。親兄弟之間,也同樣有個是非曲直,這樣用板子和刑具硬性把它壓下去,如果這兄弟倆再不屈服,就有可能為此丟了性命,法律實際上就成了附在倫理“大綱”下麵的一張廢紙,也不可能真的讓社會上的親兄弟從此後再也不打官司。
在世界曆史上,類似春秋折獄這樣的故事,在某些基督教國家和伊斯蘭教國家也有過。美國20年代還有過“進化論案件”,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的中學老師,還因“抵觸”了聖經而被判罪。直到今天,某些伊斯蘭國家依然把古蘭經作為法律的指導。相對而言,儒家雖然也號稱是“教”,但宗教的氣息畢竟少得多,經義上的教訓也沒有那麼霸道和專斷,加上董仲舒又是個通情達理的人,所以他的春秋折獄還是蠻有些可愛的。不過,無論春秋折獄多麼富有人情味,它對於法律自身的發展還是有害的。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之所以總是像一個個別器官畸形發達的嬰兒,不能說不是儒家經義的陰影過分遮蔽之過。
兩千年後看董仲舒求雨
兩漢之際,有名的儒生特別多,最有名的莫過於董仲舒。正是他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策,才使得儒家學說正式登上殿堂,成為曆代的統治哲學。這件事情被我們的教科書渲染得相當厲害,以至於一提到董仲舒,人們就會想到儒術的獨尊。過去我曾想當然地認為,由於此劃時代的一策,董仲舒肯定備受漢武帝的寵愛,理所應當是當時最為走紅的儒者。然而,事實並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