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節無知的困境(1 / 2)

顧客對火車站商家的集體懲罰,SARS期間,人們對人群的自我隔離,是無知的困境。

長沙、湘潭、株洲,構成三角形,彼此相距不超過30公裏,交往密切,往返頻繁。隨人員往返引出了一個出租車異地經營問題。

出租車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行業,政府對出租車的計程、載客服務的價格以及出租車數量進行了三重規製。具體表現為,對出租車計程的規製是在出租車上安裝由政府主管部門監控的計程器;對價格的規製是,出租車載客服務的價格由政府(物價局)規定;對出租車數量的規製是,政府通過有償發放牌照來控製一個城市的出租車數量。這類規製要避免混亂,邊界必須清楚。以長沙、湘潭、株洲三個城市而言,因長沙出租車載客服務的價格高於湘潭和株洲,如果規製的邊界不清楚,就會導致套利行為,湘潭和株洲的出租車跑到長沙來載客,並導致與長沙出租車的利益紛爭。請注意,在規製下,政府規製已影響出租車經營成本,長沙、湘潭、株洲三市的出租車因各地的規製,經營成本有很大的差別。因此這類規製的性質之一是畫地為牢,天然排斥異地經營。然而,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恰恰是邊界不清。比如,有乘客從湘潭乘出租車到長沙,必須止於一條明確規定的邊界,乘客要進入市內某個地點,必須換乘。概言之,跨市載客與市區載客不能出現線路上的重疊,才不會產生混亂。可是現行的規製與此相反,允許跨市載客與市內載客在線路上出現重疊,這就為套利行為提供了條件。有湘潭和株洲的出租車長年在長沙異地經營。相關主管部門去查處,碰到一個無知的困境,很難分辨是跨市載客還是異地經營。

我供職的這個學校,臨街食雜店一個緊挨一個,這場景與火車站酷似。然而,以我的消費經驗,在學校附近的食雜店沒有買過假貨,而在火車站購物幾乎沒有真貨。這裏關鍵的差別是,前者有署名記錄,而後者沒有。對於學校附近的食雜店而言,其顧客是光顧頻率很高的常客,而人是有記憶的,這就是說食雜店的所作所為在顧客中會留下記錄,並且這種記錄是針對每家食雜店有很高分辨性的累積性記錄,即記錄是署名的,你賣一次假貨,顧客就在你名下加上一筆。盡管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條例(對出售假貨的行為賣一罰一)事實上反向激勵售假(因為它忽略了消費者的索賠成本,從而使消費者索賠得不償失,比如買到20元的假煙,按條例可以索賠40元,而索賠所花費的成本遠遠不止這個數),但是在顧客中留下的食雜店署名記錄是一種有效的獎懲機製,沒有汙點的食雜店顧客盈門,記錄不良的食雜店無人光顧。在火車站,顧客是流動人口,光顧了這一次很難有第二次,一家食雜店對一個顧客出售假貨,這個顧客或者事後知道,可後來的顧客並不知情,這就是說顧客沒有分辨食雜店的累積性署名記錄。但是請注意,任何行為都會有記錄,火車站的食雜店隻要有賣假貨的行為,就會在顧客中留下印象,卻因為這種記錄沒有針對性,變成一種公共記錄,結果導致集體懲罰,顧客盡可能不在火車站購物。集體懲罰的後果是,所有要在那種顧客盡可能回避的地方經營下去的食雜店,隻能賣假貨,賣一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