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災難後的反思—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哪裏(1 / 3)

企業存在的目的是為社會、為客戶創造價值。當它使用有限的資源從事經營活動時,創造的價值一定要超過對社會資源的消耗,即產生一定的利潤,否則,就是在浪費社會資源,也是對社會最大的不負責任。

“社會責任”這個概念更適合於個人,比如講到慈善事業,主要應該是一種個人行為。隻有這樣,才能保證既讓企業創造價值,又使創造的財富能被更多人分享。否則,所謂的社會責任可能變成一種欺騙社會的方式。

訪談人:張教授,在“5·12”(指2008年汶川地震)這段時間裏,企業表現是非常出色的,慷慨解囊,甚至有些企業組建支援隊伍去災區,您怎樣看“5·12”下中國企業表現出來的社會責任?有人說“5·12”開啟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元年,您怎麼看?

張維迎:我想,“5·12”是一個特定突發事件,那麼多人失去了生命、失去了家園,喚起了人性深層的一種東西,也就是對別人的同情心。這種同情心就表現為大家踴躍支援災區、捐錢捐物,還有去災區當誌願者等行為,我想這應該是一個比較自然的過程,人類曆史上這樣的事件可以說相當多。

對企業來講,在這樣特殊的曆史情況下,我相信它們當然有責任盡自己的努力幫助災區、幫助社會,通過這樣的事件也可以喚起更多人對別人的關注,給災區等其他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幫助。但我個人認為,對企業來講,始終不要忘記企業存在的本身就是為社會創造價值、為客戶創造價值,如果離開這一點,就是企業最大的不負責任。企業使用有限的資源,創造的價值一定要超過其對社會資源的消耗,如果創造的價值不能彌補對社會資源的消耗,那就是對社會資源最大的浪費,也是對社會最大的不負責任。這一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忘記,不要以為一家企業給災區捐獻就是好企業,也許我們會看到它在其他方麵的浪費更嚴重,如果它在其他方麵的管理做得更好一點,那它對社會的貢獻會更大。這是我想強調的。

訪談人:捐多少錢並不是衡量這家企業社會責任感的唯一標準,也不是最重要的?

張維迎:如果談到社會責任感這個“感”,很多人都覺得自己有社會責任感,但最重要的不在於你有沒有這個“感”,而在於你有沒有行動。過去大家每天講“為人民服務”,但為什麼我們服務的質量那麼差,消費者那麼不滿意?就在於他們沒有落實於行動,沒有落實行動是因為我們沒有好的製度來考核他們。現在為什麼不一樣了?我們看到,各個行業的服務和20年前相比都有大大的改進,每一家餐館、家具店都非常熱情,為什麼呢?是因為有競爭,有了考核它的機製,如果你不能為消費者服務、不能給社會創造價值,那你就會完蛋。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現在找到了考核企業的辦法,最基本的就是利潤指標,當然,這個指標很不完善,很多東西是沒有辦法用利潤指標來衡量的。有時候我們要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比如對資源的保護、對環境的保護,以及剛才我們講的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愛,但作為企業來講,它在社會上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既然它使用了社會資源,它要為這種資源創造價值。做到這一點光靠嘴上說是沒有用的,我們需要落實在製度上,不這樣做就是死路一條。

訪談人:我們考核的指標是什麼?我們如何考核企業是否充分利用了它所占有的資源?

張維迎:如果一個社會的價格製度合理,那麼考核它的主要指標就是利潤。首先,企業有沒有為消費者創造價值要由客戶來評價,價格是客戶願意支付給企業的(代價),企業從消費者那裏拿來的收入不可能超過其為消費者創造的價值;另外企業使用了資源,資源都是有成本的,比如用人工有工資,用原材料有投資成本,用銀行貸款還有利息,這些都是社會成本,隻有你的收入在支付完成本之後剩下的才是利潤,這是最核心的,利潤是考核企業最核心的指標。

訪談人:也是考核企業社會責任的一方麵?

張維迎:也是考核企業社會責任的最基本的指標。離開了這一點,所謂社會責任可能就變成了欺騙社會的一種方式,比如一個人沒有賺錢,他可能會找各種理由解釋自己為什麼沒賺錢,什麼不能隻考慮經濟問題還要考慮政治問題,這可能就會成為一種辯解,成為浪費的借口了。這點我們要特別注意。

另外還有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就是保證這些經理人創造價值,如果搞不好的話,他可能就會以社會責任的名義來侵害別人的利益。假如我是企業老總,我不持有什麼股份,當然願意把我所有的錢都捐了,為什麼?捐錢大家都說我好,但其實我是拿別人的錢來捐的,這樣其實是不好的。包括國有企業,你不能讓它亂捐錢,一個國有企業的老總可以把所有資產都捐光,然後自己退休,這對社會好嗎?其實是不好的。

訪談人:您說到的情況我們其實也有發現,特別是在捐款排行榜中可以看到,有些企業,比如國有企業、國有股份製企業,還有上市公司,其實它是虧損的,或者贏利能力非常弱,但它也在捐款,我們應該如何去看待這種現象?

張維迎:很自然,作為經理人來講,他最有積極性做這類“好事”,因為他是用別人的成本做好事,這相當於我把你們家的錢都捐給別人,別人卻都念叨我好,我當然願意了,所以在公司治理中我們恰恰要防止這種現象。社會責任這個概念更適合於我們每一個人,比如講到慈善事業,慈善事業主要應該是一種個人行為,例如比爾·蓋茨把他的財富捐出來設立了慈善基金,巴菲特捐錢加入這個基金,還有很多很多富人都在做類似的事情,這應該是一種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