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周官·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日誓,用之於軍旅。”《甘誓》正是用之於軍旅的一篇講話。據顧頡剛、劉起舒兩先生研究的結論(看《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發表的《甘誓校釋譯論》一文),我們已知有扈氏是屬於其祖先以鳥為圖騰的東方夷族部落的一支,夏族各部落住地本在有扈氏之西,後來向東發展,給鳥夷族造成威脅,有扈氏向西抗擊,由是在今河南洛陽西南名叫“甘”的地方發生一場大戰。《甘誓》就是記甘地大戰前夏王啟發布動員令的文章,可能是姬周王朝的文化人根據傳聞或傳統文獻遺留的資料寫成的。該文追記夏族發展史的一個片斷,反映了夏族統治者的一個思想側麵。研究夏禮與夏代思想的學者不能不注意本文。
經文:
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
“嗟!六事之人①,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勦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②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禦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③;予則孥戮汝④!”
今注:
①前麵說“六卿”,這裏說“六事之人”,舊注疏已有指明其間區以別者。偽孔傳暗用《周官·夏官序》,認為“六卿”是天子六軍的將領。我們認為周夏軍官製度未必盡同,但是將帥總該都有的,這裏偽孔可取。孔疏引鄭玄說:“變‘六卿’言‘六事之人’者,言軍吏下及士卒也。下文戒左右與禦,是遍敕在軍之士,步卒亦在其間……”這樣說,符合原文原意。
②關於“威侮五行”,諸家說多歧。王伯申說“威”當作“戚”,“蔑之假借也”。於醴尊先生不讚成“改威作威”,他認為“五行猶五方”。另有學者說這裏“五行”就是《洪範》的“五行”,有學者說“五行”的原義指五星運行,這裏代表天象。今按:“威侮”就是施之以威,明示輕慢之意,“威”不必改作“威”。以威示輕侮,並非不詞。殷商武乙僇辱天神,是其例。曾星笠先生說:“古以木金火水土配仁義禮智信,是五行即五常也。”“五行”觀念起源很古。這樣講是對的。“三正”指有扈氏若幹進諫的大臣,這是劉起釺先生的見解,與以往的注疏頗不相同。後來商湯伐夏桀,周武王伐商紂,元不以代天致罰為口號(看《湯誓》《牧誓》兩文)。夏啟指責有扈氏不敬天象,在當時是能引起公憤的。“怠棄三正”也是“天用剿絕其命”的一個重要理由。既然如此,那麼,夏族將士還猶豫什麼呢?
③“賞於祖”,“戮於社”,是古代統治者舉行賞罰大典的概括。這樣做,表示遵循先祖或天地神祗的意誌辦事,不敢由自己專斷。當然,實際上隻是依活著的最高統治者的意誌褒獎所謂有功之人,殺死所謂罪人。
④偽孔傳:“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恥累之。”曾星笠先生用此說。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認為這一句中“孥”當作“奴”,俞曲園先生“疑奴當讀為孥”而訓為“摔引”。按,以句法而論,顏師古的解說最為允妥:“案孥戮者,或以為奴,或加刑戮,元有所赦耳。”(見《匡謬正俗》)“孥戮汝”是常見的動賓結構。這樣講,比他為《漢書·王莽傳》引《書》作注的時候講得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