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四、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於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征收契稅。

五、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停止執行。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3.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2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4]3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二、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三、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3.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9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支持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現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年第27號)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破產清算所得以及獲得的捐贈等,不計入其應征所得稅收入。

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注冊資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購買中國人民銀行債券和中央直屬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從2005年1月1日起,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保護基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保護基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上述保護基金的計提、動用情況和淨資產數額。

國家今後對稅收製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