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納入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範圍,且食用農產品收入設台賬單獨核算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食用農產品範圍按商建發[2005]1號文件執行。
二、試點企業建設的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係統,可以采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三、各地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以及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各地要指導試點企業正確使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對試點企業從農業生產單位購進免稅農產品而取得的由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依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抵扣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3.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79號)的精神,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現對廣播電視村村通的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事業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企業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上述單位對於其取得的上述免稅收入應當和應稅收入分別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執行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公司的經營壓力,根據2001年第105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紀要及《國務院關於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複》(國函[2002]66號)的精神,現就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運輸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付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本條所稱的“運輸收入”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第一條明確的各項運營業務收入。
本條所稱的“其他業務收入”是指為了減少運輸主業虧損,青藏鐵路公司運營單位承辦的與運營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主要包括路內裝卸作業、代辦工作、專用線和自備車維檢費等納入運輸業報表體係與運輸業統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項目。
本條所稱的“付費收入”是指鐵路財務體製改革過程中,青藏鐵路公司因財務模擬核算產生的內部及其與其他鐵路局之間虛增清算收入,具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第二條明確的不征收營業稅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