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84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遏製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6~2010年)的通知》(國辦發[2006]13號)精神,為鼓勵社會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現對納稅人向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艾滋病防治事業,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的以下活動:開展艾滋病監測檢測和實驗室建設等工作、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實國家艾滋病防治幹預措施的活動、開展對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對他們及其家庭的關懷救助活動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開展的促進艾滋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社會公共活動。
三、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製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納稅所得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4.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等10家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7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等10家單位
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7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納稅人向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等10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4.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納稅人向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4.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納入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範圍,且食用農產品收入設台賬單獨核算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食用農產品範圍按商建發[2005]1號文件執行。
二、試點企業建設的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係統,可以采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三、各地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以及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各地要指導試點企業正確使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對試點企業從農業生產單位購進免稅農產品而取得的由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依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抵扣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4.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補充稅收政策如下:
一、對北京第13屆殘疾人奧運會(以下簡稱北京殘奧會)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舉辦城市合同》規定,北京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組委)全麵負責和組織舉辦北京殘奧會,其取得的北京殘奧會收入及其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第29屆奧運會的稅收政策;
(二)對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IPC)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與北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相關稅收;
(三)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免征相關稅收。
二、對北京奧組委補充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奧組委收費卡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二)免征北京奧組委向分支機構劃撥所獲讚助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這些分支機構包括: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帆船委員會(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京外四家足球預賽城市、中國奧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奧林匹克電視轉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馬術比賽(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準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地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4.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
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8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經研究,現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凡納入部門預算或作為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既不納入部門預算又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以及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應依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4.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快推進煤層氣資源的抽采利用,鼓勵清潔生產、節約生產和安全生產,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鼓勵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先征後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煤層氣是指賦存於煤層及其圍岩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煤層氣抽采企業應將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煤層氣抽采企業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製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二、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加速折舊方法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但一經確定,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