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補充稅收政策如下:
一、對北京第13屆殘疾人奧運會(以下簡稱北京殘奧會)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舉辦城市合同》規定,北京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組委)全麵負責和組織舉辦北京殘奧會,其取得的北京殘奧會收入及其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第29屆奧運會的稅收政策;
(二)對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IPC)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與北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相關稅收;
(三)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免征相關稅收。
二、對北京奧組委補充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奧組委收費卡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二)免征北京奧組委向分支機構劃撥所獲讚助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這些分支機構包括: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帆船委員會(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京外四家足球預賽城市、中國奧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奧林匹克電視轉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馬術比賽(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準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地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
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做好2006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退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納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納稅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經商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可在納稅人2006年實現並入庫的增值稅收入中予以退還。
二、2006年12月1日後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仍暫按增量計算退稅辦法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2.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1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供熱企業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三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供熱企業,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個人繳納的采暖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確定其免稅收入。 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其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供熱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60號)停止執行。
請遵照執行。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
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免征增值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及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三、在政策執行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和邊銷茶定點企業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後的範圍執行。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執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6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7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用於水產品飼養、補充水產品所需的鈣、磷等微量元素,與飼料級磷酸氫鈣產品的生產用料、工藝等基本相同,是否應按照飼料級磷酸氫鈣免稅。現將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