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述“指定分類號”是指下列分類號:A(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B(哲學)、D(政治、法律)、E(軍事)、F(經濟)、K(曆史、地理)、N(自然科學總論)、O(數理科學、化學)、P、Q(生物科學)、R(醫藥、衛生)、S(農業科學)、T(工業技術)、U(交通運輸)、V(航空、航天)、X(環境科學)和Z2(百科全書、類書)。
(九)本通知所述“技術標準出版物”,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出版的使用統一書號的各類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圖書(包括合訂本、單行本以及使用標準書號的電子出版物)。
(十)本通知所述“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刊物。
(十一)本通知所述“中小學的學生課本”,是指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是指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而具有“中小學教材”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中、小學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的範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供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專業學校學生使用的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自讀課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輔助性教材和輔導讀物。
八、辦理和認定
(一)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製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負責增值稅先征後退初審工作的財政機關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用途監督納稅人用好退稅或免稅資金。
(二)科普單位、科普活動和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的認定仍按《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3]41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幹報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公安報執行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英文〈中國婦女〉雜誌和華文教材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新疆新華書店增值稅退稅範圍的通知》(財稅[2002]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改區新華書店增值稅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及第三條的營業稅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9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標準等出版物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39號)、《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綜合類科技報紙增值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出版印刷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刷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8號)同時廢止。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應予以抵減以後納稅期應交增值稅、應交營業稅或者直接予以退庫處理。
注:附件1、附件2、附件3(略)
2.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1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應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繼續扶持家禽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扶持家禽業發展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6]26號)精神,現就家禽養殖業相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並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
三、對企業或個人由於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由於禽類撲殺所造成的淨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四、減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製負擔。
五、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後的應退稅款,確保及時足額退給企業。
六、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6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七、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家禽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家禽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各級稅務機關要優化納稅服務,並切實加強家禽業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係統中家禽業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退稅等相關信息,結合納稅人實際生產能力和銷售數據,對家禽業開展納稅評估。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加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能力、投入產出關係和專用發票開具情況的分析,防止出現納稅人虛開專用發票的現象。評估中發現問題,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5]166號)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學課本配套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複(國稅函[2006]7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學課本配套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複國稅函[2006]770號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納稅人銷售教材配套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請示》(甬國稅發[2006]131號)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教材配套產品與中小學課本輔助使用,包括各種紙製品或圖片,是課本的必要組成部分。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與中小學課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產品(包括各種紙製品或圖片),應按照稅目“圖書”13%的增值稅稅率征稅。
抄送: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本章完)